如何確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由基本生活標準、照料護理標準兩部分構成。基本生活標準應當滿足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所需,原則上按照不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130%確定。照料護理標準應根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分類制定,原則上分為全自理、半護理、全護理三檔,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確定,其中:全自理的不低于10%,半護理的不低于25%,全護理的不低于40%。對機構集中供養的,應適當提高救助供養標準,提高幅度原則上不低于20%。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在縣域范圍內實行統一標準,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綜合考慮地區、城鄉差異等因素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鼓勵有條件的設區市實行全市統一、城鄉一體的救助供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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