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估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狀況,可按照直觀、簡便、易操作的原則,參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老年人能力評估》(MZ/T 039-2013)、《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等級劃分與評定》(DB35/T 1479-2014)等有關標準,運用是否具備自主吃飯、穿衣、上下床、如廁、室內行走、洗澡能力等6項指標進行評估。6項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認定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項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認定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護理);有4項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認定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全護理)。特困人員年齡在80周歲及以上的,或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二級及以上的,原則上認定為部分喪失或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要及時予以重新評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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