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獸藥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 (二)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 (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市、縣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憑獸藥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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