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招用的人員,由用人單位在其就業之日起30日內到屬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填寫《就業登記表》,憑以下材料,辦理就業登記,按規定享受就業扶持政策的可申領《就業創業證》。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
(2)勞動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3)勞動者戶口簿首頁、本人頁復印件;
(4)勞動者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寸、二寸各一張;
(5)城鎮常住人員,須提交其在城鎮常住地的居住證明復印件。
2.個體經營者、靈活就業人員在其實現就業之日起30日內由本人憑以下材料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填寫《登記表》,辦理就業登記,申領《就業創業證》。在戶籍地就業的本省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辦理;不在戶籍地就業的城鎮常住員,須提交其在城鎮常住地的居住證明復印件。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