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下述條件的個人或單位,可以開辦診所,并在診所營業前備案:
(一)申請在城市(含縣城關)設置診所的個人,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及執業醫師資格;在鄉(鎮)和村申請設置診所的個人,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及助理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醫師資格;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診所的,診所主要負責人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四)不屬于以下任一情況: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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