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力做好我縣安置房建設,規范安置房管理工作,讓廣大被拆遷群眾早日搬入新居,盡快享受到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成果,同時有效盤活政府投資的公建房資產及控制過渡費支出,2017年9月25日,安溪縣人民政府正式印發《安溪縣安置房建設管理及加快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暫行規定》(安政綜〔2017〕183號),現解讀如下:
一、擬寫背景
安置房建設是當前我縣最為迫切的重大民生工程,是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中之重,公共租賃住房有效改善了城鎮中低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條件,均是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的重中之重。為全力做好我縣安置房建設,規范安置房管理工作,讓廣大拆遷群眾早日搬入新居,盡快享受到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成果,為有效盤活政府投資的公建房資產及控制過渡費支出,我局征集了各鄉鎮、財政局、審計局、發改局、監察局、城區管委會、EC產業園、湖頭光電產業園管委會、小城投等單位意見,經共同討論研究,擬寫《安溪縣安置房建設管理及加快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暫行規定》。
二、擬寫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2.《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安裝工程工期定額>的通知》(建標〔2016〕161號);
4.《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4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入住的實施意見》閩建住〔2017〕18號;
5.《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4部門關于加快抓緊落實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入住的實施意見》泉建住〔2017〕12號。
三、擬寫過程
1.縣住建局對全縣安置房項目進行摸底,政府投資在建、已建成的安置房項目共33個,計劃總投資33.80億元,總建筑面積達136.41萬㎡(含地下室),其中用于安置的商業、住宅面積90.23萬㎡,安置剩余的商業、住宅面積25.45萬㎡;未開工項目9個,計劃總投資13.93億元,總建筑面積達55.73萬㎡(含地下室)。我縣大部分項目的建設周期、回遷周期過長,安置過渡費支付時間過長,安置剩余的房源量較大,且未能及時移交處置,造成了一定的財政資源浪費。
2.我縣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包含廉租房)共1148套,除了湖頭公租房一、二期項目外,其他的分配率均達到100%,而湖頭公租房一期項目(2012年開工)的配租率為72.36%、二期(2014年開工)僅為22.64%,無法完成省上2013年底前政府投資的完成分配90%、2014年底前政府投資的完成分配85%的目標責任。
3.根據相關規定、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征集了各鄉鎮、財政局、審計局、發改局、監察局、城區管委會、EC產業園、湖頭光電產業園管委會、小城投等單位意見,經共同討論研究,擬寫《安溪縣安置房建設管理及加快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暫行辦法》。
四、主要內容
1.第一部分在安置房建設管理方面提出以下幾點措施:①細化任務分解,強力推進安置房建設;②明確工作時限,全力推進安置房回遷工作;③規范剩余拆遷安置房的處置行為,落實安置房補差收入的上繳工作;④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落實考核獎懲制度。
2.第二部分在加快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方面提出以下幾點措施:①明確公租房分配入住工作目標;②降低準入門檻擴大保障范圍;③有效盤活政府投資公租房;④強化任務目標落實。
五、相關說明
1.新建安置房的總建設工期:自取得中標通知書次月起至工程竣工驗收且通過規劃、消防、人防等專項驗收止。建設周期包含定額工期、其他配套附屬工程工期、專項驗收時間(規劃、消防、人防等三項驗收),即總建設工期=主體工期+配套附屬設施工程工期+專項驗收工期+沖鉆孔樁基工期(若有)。
2.關于安置過渡費支付:
①已竣工驗收且通過規劃、消防、人防等專項驗收的安置房項目,各鄉鎮必須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安置戶回遷,從2018年1月1日起縣財政不再支付安置過渡費用,其費用由所在鄉鎮負責;已竣工驗收但未通過規劃、消防、人防等專項驗收的安置房項目,各鄉鎮必須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安置戶回遷,從2018年4月1日起縣財政不再支付安置過渡費用,其費用由所在鄉鎮負責。以上限定期限已包含三個月安置戶回遷裝修工期的安置過渡費,縣財政不在另行支付。
②在建安置房項目建設周期超出文中規定總建設工期的,除繼續支付三個月安置戶回遷裝修工期和一個月回遷準備期的安置過渡費外,從第五個月起縣財政不再支付安置過渡費用,其費用由所在鄉鎮負責。在建安置房項目主體工期以已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的工期為準。
③安置房建設單位與安置單位一致的,按上文執行;若安置房建設單位與安置單位不同的,建設單位或各項目辦在具備交房條件提前兩個月向安置單位發出移交通知單,安置單位應及時銜接,確保工程竣工驗收且通過規劃、消防、人防等專項驗收后一個月內完成接收,縣財政除繼續支付三個月安置戶回遷裝修工期安置過渡費外不再支付安置過渡費用,其費用由所在鄉鎮負責。
④由政府回購商品房作為安置房的項目,各相關鄉鎮應在項目開發企業發出交房通知后一個月內完成安置戶回遷,次月起縣財政不再支付安置過渡費用,其費用由所在鄉鎮負責。
3. 關于規范剩余拆遷安置房處置,落實安置房補差收入的上繳工作:對于縣財政投資建設、回購的安置房(含安置地)項目,安置后若有剩余房產,各建設責任主體單位應及時組織移交,縣小城鎮投資建設有限公司接收后,提出處置方案報縣政府審批;對安置戶繳交的安置房(安置地)差價收入,各相關鄉鎮、項目建設辦應設置專門科目單獨核算,及時將資金上繳縣財政國庫(以前年度的應一并清理上繳)。各鄉鎮在安排拆遷戶選房過程中,應當遵循“按幢按梯”安置原則,保證剩余房源相對集中,實現剩余房源處置價值最大化。
4.關于有效盤活政府投資公租房:對園區配建公租房和城鎮公租房,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滯租的,在留出本項目的5%房源的前提下,其余房源可調整為扶貧搬遷、棚戶區(危房、城中村)改造、救災、“雙創”基地、文化教育、養老等重大項目的安置房或周轉用房;也可在滿足租賃公租房需求前暫按市場價格向社會出租。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