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第10號令)等有關規定,2025年2月17日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批準(閩政地〔2025〕118號),決定征收我縣土地0.2772公頃,作為安溪縣2025年度第四批次用地,現將征收土地等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和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地類面積和權屬單位
征收土地位于參內鎮大厝村。
獲批總用地面積0.2772公頃,征收安溪縣參內鎮大厝村水田0.2487公頃、其他農用地0.0193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0.0007公頃、水域0.0085公頃。合計征收集體所有土地0.2772公頃。
三、土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
根據《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23〕53號)以及《安溪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安政地〔2023〕183號)的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乘以地類調整系數計算,參內鎮大厝村征地區片綜合地價63萬元/公頃,地類調整系數分別為耕地、田坎1.0,除耕地、田坎以外的農用地0.48,建設用地、未利用地0.06。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等補償標準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批復》(泉政函〔2024〕81號)和《安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溪縣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安政規〔2024〕1號)文件執行。
本次征地采用貨幣方式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勞動力安置。
四、其他相關事項
1.本次征收土地的實施征地單位為參內鎮人民政府,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參內鎮人民政府辦理征收補償費用核對。逾期未辦理的,按征地具體實施單位征地調查現狀成果和補償協議書支付補償費。征地具體實施單位應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并收集征地拆遷等相關土地權屬證件到縣有關部門辦理權屬注銷登記。
2.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有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如對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復有異議的,請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對本通告有異議的,請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逾期不申請復議的,視為放棄。
3.自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凡搶栽、搶種、搶建的各類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安溪縣2025年度第四批次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閩政地〔2025〕118號)
安溪縣人民政府
2025年 3 月 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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