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縣金谷振昌化肥經營部等10戶企業(名單附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
安溪縣金谷振昌化肥經營部等10家企業連續2年(2022年度和2023年度)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企業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本局擬決定對上述企業作出如下處罰: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上述企業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要求舉行聽證。上述企業自本公告送達(公告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附件:擬吊銷10戶企業名單
聯系人:王藝銘 聯系電話:23366001
安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