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工作規范有序運行,強化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兜底保障,進一步提升管理服務水平,省民政廳印發了《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范》(閩民救〔2021〕128號,以下簡稱《工作規范》),現就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工作規范》起草背景
城鄉低保是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一項基礎性制度。2013年,省政府轉發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閩政文〔2013〕181號),省民政廳印發了《福建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范》 (閩民保〔2013〕550號),提高了低保管理規范化水平。2016年,省民政廳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重病重殘困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閩民保〔2016〕289號)。2018年,省民政廳先后制定了《進一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條措施》(閩民保〔2018〕210號)、《關于進一步做好支出型貧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閩民保〔2018〕211號),在全國先行探索低保救助從“收入型困難”向“支出型困難”延伸。今年2月,省兩辦出臺了《福建省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方案》(閩委辦發〔2021〕3號),對完善低保制度提出了新目標、新要求。今年6月,民政部出臺了新修訂的《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民發〔2021〕57號),對認定條件、申辦流程等部分條款進行了完善。今年5月-9月,在民政廳黨組的高度重視和駐廳紀檢監察組的監督指導下,全省民政部門組織開展困難群眾“漏保” “漏救”問題點題整治工作,至9月底全省共有低保對象53.13萬人,比去年底凈增1.6萬人、增幅3%,低保對象占戶籍人口比例1.4%、位居東部第三,點題整治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為全面貫徹落實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精神,進一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切實防止出現“錯保”或“漏保”情形,全面總結梳理現行政策措施,結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因地制宜制定出臺了《工作規范》。
二、《工作規范》主要內容
《工作規范》共13章73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低保工作遵循原則和管理職責。第二章家庭成員認定,細化明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和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界定范圍。第三章家庭收入認定,細化明確家庭收入的核算項目、豁免項目和核算方式。第四章家庭財產認定,細化明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贍撫養法定義務人的家庭財產核算項目和核算方式。第五章重度殘疾人低保,明確對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的重度殘疾人單人納入低保條件。第六章支出型困難低保,明確因病(傷)、因殘、因學等支出型困難家庭納入低保條件。第七章邊緣家庭低保,明確邊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單人納入低保條件。第八章申請和受理,進一步簡化低保申請和受理等流程。第九章調查核對,優化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對方式和要求。第十章審核確認,重點明確初審意見、初審公示、審核確認、結果告知、長期公開等審核確認環節和時限。第十一章對象管理,重點明確動態管理、資金發放、延保漸退等工作管理要求。第十二章監督檢查,重點明確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和管理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三章附則,主要明確本規范的施行時間和其他要求。
三、《工作規范》主要特點
《工作規范》立足社會救助發展新階段,按照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超越的要求,提出一系列改革完善的重點內容和創新舉措。
(一)部門職責更加明確。在第四條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低保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審核確認低保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受理和初審低保申請的責任主體。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將低保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有條件的地方鄉鎮(街道)可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受理申請,若發生法律或行政責任由委托方承擔。在第五條明確,各地可依據規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由社會力量或市場主體承接低保事務性、服務性等工作。
(二)規范家庭成員認定。在第八條明確,本省戶籍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符合低保條件的,可按程序申請低保。在第九條明確,配偶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女子,原則上視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其他具有法定贍撫養義務關系且長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員,按有利入保原則,可視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也可視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其他具有法定贍撫養義務關系但未長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員,應視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認定不受居民戶口簿所記載成員的影響。
(三)規范家庭收入認定。在第十一條明確,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和轉移凈收入的總和。在第十四條明確,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已實現就業的,可按其就業收入的20%?30%扣減就業成本(單人每月可扣減就業成本不超過1000元)。殘疾人就業收入,可按就業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扣減就業成本。在第十五條明確,70周歲以上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的,無需核算法定贍撫養費。
(四)規范家庭財產認定。在第十六條明確,對于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由申請人書面承諾,經村(居)確認屬實,可予以豁免。在第十七條明確,申請人的家庭人均金融資產在當地年低保標準4倍及以上的或符合靠家庭供養重度殘疾人(含三級精神、智力殘疾)單人納保的家庭人均金融資產在當地年低保標準8倍及以上的,原則上不得納入低保,已納入低保的應予退出。在第十八條明確,申請人的贍撫養法定義務人家庭人均金融資產在當地年低保標準8倍及以上的或擁有中高檔小車(按有效商業保險車損險保額在15萬元及以上的確定)的,申請人原則上不得納入低保,已納入低保的應予退出。
(五)強化邊緣群體保障。在第二十條明確,對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的重度殘疾人,可單人納入低保。在第二十二條明確,因病(傷)、因殘、因學等支出型困難家庭按其家庭收入狀況,可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納入低保,也可將剛性支出發生者單人納入低保。在第二十六條明確,存在多重致困因素的家庭,其實際發生的醫療、康復、教育費用等剛性支出可累計扣除,再按扣除后其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作為認定依據。在第二十八條明確,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可單人納入低保。
(六)審核確認更加高效。在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委托包村(社區)干部、村(居)干部、社會工作者、志愿者或其他居民代為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在工作中發現困難家庭可能符合條件,但未提出申請的,應當主動告知低保政策,幫助提出申請。在第四十條規定,鄉鎮(街道)應當在正式受理之日將已簽署核對授權書的人員錄入省級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臺,并發起信息核對。在第四十三條規定,鄉鎮(街道)應當在正式受理之后的15個工作日內,根據實際生活情況調查結果,明確提出“建議納入低保”或“建議不納入低保”的初審意見。在第四十五條規定,審核確認機關收到報送材料后,應當結合信息核對結果對申請材料、實際生活情況調查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在第四十六條規定,低保申請審核確認工作原則上應從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審核確認期間,對發生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的申請人家庭和個人,應及時納入臨時救助范圍。在第四十七條規定,審核確認機關對予以確認同意或不予確認同意的,都應當在作出決定的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本人,對不予確認同意的應說明理由。
(七)監督管理更加規范。在第五十一條規定,審核確認機關每年至少對在保的低保對象家庭狀況進行一次信息核對,進行全面復核。在第五十七條規定,對重度殘疾人或支出型困難家庭單人納入低保的,低保金原則上按當地低保標準全額發放;對低保邊緣家庭單人納入低保的,低保金原則上按當地低保標準的80%發放。在第六十一條規定,落實延保漸退機制,低保對象經復核認定、定期核查已達到退保條件,但在醫療、教育、就業等方面仍有實際困難的,由審核確認機關自認定次月起延續保障6-12個月,延保期間救助政策不變、保障力度不減,具體適用情形、延保月數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鞏固脫貧攻堅成果過渡期內,脫貧人口等特定對象的延保漸退按有關規定執行。在第六十七條規定,探索建立容錯免責機制。在第六十八條規定,在低保審核確認權限下放的地區,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定期按比例進行對象抽查,完善相關的監督檢查制度。
安溪縣民政局
2022年3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