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統計法》,反對和制止統計上弄虛作假行為,現就國家統計局加強和規范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的查處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堅決反對和制止任何形式的統計上弄虛作假,對統計上弄虛作假行為實行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肅追究相關單位、人員責任,堅決通報、曝光重大典型案件。
第三條 查處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應當堅持依法依規依紀進行,堅持預防、查處和整改相結合,堅持責任追究與教育警示相結合。
第四條 鼓勵廣大統計人員、調查對象和社會公眾檢舉統計上弄虛作假行為,對檢舉人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鼓勵實名舉報,根據《統計法》有關規定,對實名舉報經查實且對遏制統計上弄虛作假現象有重大貢獻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案件信息獲取和案件受理
第五條 暢通獲取統計上弄虛作假信息的渠道。
(一)承接交辦移送案件。對于上級機關交辦的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紀檢監察機關、信訪部門和其他部門移送的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按程序及時移交統計執法檢查室(以下簡稱“執法室”)。
(二)登記舉報案件。關于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的群眾來訪,按信訪規定由辦公室統一接待,執法室派員參加。在局內外網和政府統計微訊、微博等統計新媒體的顯著位置標注統計上違法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執法室應按規定詳細記錄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舉報電話內容,及時查看登記舉報電子郵箱信件。接到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舉報的單位,應按程序登記并及時移交執法室。
(三)梳理新聞媒介披露的案件。綜合司、資料中心負責對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的輿情監測,及時登記各類媒體披露的統計上弄虛作假信息并按程序移交執法室。
(四)通過數據核對評估發現案件信息。各業務部門應加強對聯網直報平臺個體數據的比對,加強對各地數據的審核評估,發現數據異常涉嫌統計上弄虛作假的,按程序及時報告,重大的及時向執法室移交有關信息。
第六條 及時做好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受理。執法室統一組織協調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受理,相關單位必須在接到案件信息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對于交辦移送案件、舉報案件、媒體披露案件,執法室應對案件信息進行認真分析,初步判定為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的,統一受理,并提出辦理意見;對不屬于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交辦移送的要說明情況及時復函,實名舉報的要及時告知舉報人,其他的要按程序移交有關單位。
對于數據核對評估發現的案件信息,一般的由有關業務部門受理,并報執法室備案;重大的由執法室受理。
第三章 查處主體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統計機構必須依法認真履行統計監督檢查職責,積極查處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
第八條 國家統計局依法組織查處重大或典型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根據情況可以直接立案查處,或組織核查后轉交有關地方統計機構立案查處。
直接立案查處的,由執法室統一辦理,按照統計執法檢查規定進行查處。
案件核查由執法室統一組織,執法室與業務部門、紀檢監察局分工負責,情節嚴重或比較嚴重的由執法室牽頭核查,情節較輕或專業性強的由業務部門牽頭核查,涉及國家調查隊干部的可以由紀檢監察局牽頭核查。
執法室統一組織協調約談告誡、通報、曝光、責任追究、整改落實、案件移送等工作,各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參與有關工作。
第九條 各單位應積極支持配合執法室對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的查處,應為案件查處創造必要的條件。根據執法檢查的需要,各業務部門要積極提供有關統計資料,執法檢查人員可以對有關專業調查對象和基層統計部門報送的統計資料進行查詢。執法室應加強對業務部門案件查處的培訓和指導。
第四章 分類核查
第十條 國家統計局對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采取以下方式進行核查:直接核查、與省級統計機構共同核查、轉交省級統計機構組織核查(以下統稱“三類核查”)。
第十一條 以下案件,一般實行直接核查:
(一)反映問題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的。包括存在大范圍或有組織的統計上弄虛作假問題的,嚴重干預統計數據、干擾統計工作的,群眾對有關地方統計工作和數據質量反映強烈、嚴重影響政府統計公信力的,統計上弄虛作假問題經媒體披露、在全國造成不良影響的等。
(二)對國家重大統計決策部署貫徹執行不力,統計數據審核嚴重失職,嚴重影響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獨立調查、獨立報告、獨立監督,對統計上弄虛作假現象包庇、縱容或消極作為,對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查辦不力的地方發生的。
(三)重大普查和重要統計調查關鍵階段發生的。
(四)其他需要直接核查的。
執法室、業務部門、紀檢監察局牽頭核查。核查前應抽調統計執法和業務骨干組成核查組,認真研究制定核查方案。核查中應嚴格遵守統計執法檢查法定程序,由取得統計執法檢查證的人員進行實地核查,依法認真調查取證。核查工作可以與統計巡查或統計業務、數據質量檢查結合進行。核查后牽頭核查單位負責形成核查報告,對核查結果負責,按程序由局辦公室就發現的統計上弄虛作假問題和整改處理要求,向省級統計機構發出通知。
第十二條 以下案件,一般實行共同核查:
(一)反映問題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但有關省級統計機構能夠堅決貫徹執行國家重大統計決策部署,認真履行統計數據審核和監督檢查職責,積極配合和查辦三類核查案件的。
(二)反映問題情節比較嚴重或影響比較惡劣的。
(三)其他需要共同核查的。
共同核查由國家統計局牽頭核查單位指定人員擔任核查組組長、負責形成核查報告,省級統計機構派員參加。具體工作程序與直接核查相同。
第十三條 除以上兩類核查以外,有關案件信息一般轉交省級統計機構組織核查。轉交核查程序由執法室統一辦理。轉交核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實行掛牌督辦或派員督導:
(一)曾經接受過三類核查或被新聞媒體披露過的地方,再次發生類似舉報或線索的。
(二)掛牌督辦或派員督導更有利于案件查處,更能達到懲治效果的。
(三)其他需要掛牌督辦或派員督導的。
掛牌督辦的,一般通過國家統計局外網“曝光臺?回音壁”等渠道公布案件信息主要內容和核查主體,必要時公布查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派員督導的,有關省級統計機構應當在制訂方案、實地核查、形成報告、整改處理等環節充分聽取督導人員意見。
第十四條 對轉交核查案件,省級統計機構應在接到核查通知后30日內,將核查結果上報國家統計局。國家統計局要求審核整改方案和處理意見的,整改方案和處理意見應與核查結果一同上報。
第十五條 對轉交核查案件,有關省級統計機構對核查結果和整改處理工作負責。對轉交核查案件辦理不力的,國家統計局可以要求有關省級統計機構和地方進一步調查核實、嚴肅處理,必要時直接派出核查組重新核查。
第五章 約談告誡
第十六條 凡直接核查和共同核查發現存在統計上弄虛作假問題的,核查報告經批準后15個工作日內,由國家統計局對相關省級統計機構有關負責人、市縣級政府有關負責人和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實行約談。問題涉及范圍廣或情節嚴重的,對相關省級統計機構、市縣級政府和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實行約談,必要時對相關省級政府負責人實行約談。
第十七條 約談由執法室統一組織協調。執法室、有關業務部門、紀檢監察局負責人以及核查組成員參加。問題涉及范圍廣或情節嚴重的,局領導參加約談。
第十八條 約談內容和程序:核查組或有關負責人通報問題;執法室、有關業務部門、紀檢監察局負責人對存在問題的地方、部門和單位負責人進行告誡、提出要求,問題情節嚴重的再由局領導進行告誡、提出要求;有關地方政府領導和省級統計機構負責人表明認識態度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章 通報和曝光
第十九條 對三類核查查實的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情節嚴重或比較嚴重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內部通報或公開曝光。通報、曝光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統計局實施的通報、曝光由執法室統一組織協調,業務部門和紀檢監察局支持配合。通報、曝光的內容一般包括核查發現的主要問題、整改處理情況和要求等。需要迅速制止類似統計上弄虛作假問題的,通報、曝光可以在核查發現問題后立即進行。需要公布整改情況和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處理情況的,可以在有關地方就整改處理提出意見或作出決定后進行。
第二十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案件,一般由國家統計局通過外網“曝光臺?回音壁”、中國信息報、中國統計雜志和統計新媒體以及主流媒體等渠道,予以公開曝光:
(一)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的。包括統計上弄虛作假數額巨大的,嚴重影響統計數據質量、政府統計公信力的,嚴重干預統計數據、干擾統計工作的,大范圍或有組織實施統計上弄虛作假的,經媒體廣泛披露、造成惡劣影響的等。
(二)對國家重大統計決策部署貫徹執行不力,統計數據審核嚴重失職,嚴重影響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獨立調查、獨立報告、獨立監督,對統計上弄虛作假現象包庇、縱容或消極作為,對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查辦不力的地方發生的。
(三)重大普查和重要統計調查關鍵階段發生的。
(四)省級統計機構未嚴格按照國家要求的內容、載體、方式、時間等通報、曝光的。
(五)其他需要由國家統計局公開曝光的。
第二十一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案件,可以由有關省級統計機構通過省級主要媒體公開曝光:
(一)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但有關省級統計機構能夠堅決貫徹執行國家重大統計決策部署,認真履行統計數據審核和監督檢查職責,積極配合和查辦三類核查案件的。
(二)情節比較嚴重或影響比較惡劣的。
(三)其他適合由省級統計機構公開曝光的。
省級統計機構公開曝光的內容、載體、方式、時間等須報經國家統計局審定,曝光后要及時報告有關情況。國家統計局內外網、中國信息報、中國統計雜志和統計新媒體可以視情況進行轉載。
第二十二條 對公開曝光案件,根據整改處理情況,綜合司可以組織全國性媒體進行深度采訪報道,對整改處理到位的給予表揚,對整改處理不力的進行批評或再曝光。
第二十三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案件,可以實行內部通報:
(一)省級和有關地方政府積極支持、統計部門積極履行獨立調查、獨立報告、獨立監督以及查處統計上弄虛作假行為職責的地方發生的。
(二)統計上弄虛作假問題社會影響較小,通過內部通報更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的。
(三)積極落實上級統計部門整改處理要求,主動進行全面深入整改,對責任單位、責任人及時依法依紀從重追究責任的。
(四)其他適合內部通報的。
內部通報對教育警示統計人員、改進統計工作等作用更大的,可以由國家統計局或省級統計機構進行通報。內部通報對教育警示領導干部、樹立正確政績觀、搞準統計數據等作用更大的,可以由省級統計機構提請省級政府或紀檢監察機關通報。由有關省(區、市)內部通報的,通報文稿等內容須由省級統計機構按要求和規定時間報經國家統計局審核。
有關地方內部通報不到位、整改處理不力的,國家統計局可以直接在全國范圍進行內部通報,可以直接或要求有關省級統計機構公開曝光。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查處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必須嚴格按照《統計法》、統計行政法規、《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和黨紀政紀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責任追究可以采取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行政處罰、約談、問責、組織處理、通報、曝光、黨紀政紀處分等方式。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領導人員對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要嚴格按照《統計法》第三十七條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第四條等規定,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對重要統計數據長時間或大范圍失實,統計數據嚴重失實影響有關地方甚至全國數據質量,出現有組織的統計上弄虛作假行為,下級主要領導或多個領導干預統計等情況,應當從重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領導人員干預統計的,要嚴格按照《統計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等規定,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多次自行修改或一再要求下級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打擊報復拒絕抵制或揭發檢舉統計上弄虛作假的人員,要求調查對象弄虛作假導致統計數據失實嚴重等情況,應當從重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統計人員參與統計上弄虛作假的,要嚴格按照《統計法》第三十八條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第五條等規定,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多次要求或被拒絕后仍要求調查對象弄虛作假的,多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弄虛作假導致統計數據失實嚴重等情況,應當從重給予處分。
統計和有關人員積極抵制領導人員干預統計,未能抵制住但向上級機關主動報告有關情況,或積極提供干預證據的,對其從輕、減輕處理或免予處理。
第二十九條 省級統計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業務工作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同時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對三類核查抵制抗拒、人為干擾,或向檢查對象通風報信、幫助其應對檢查的。
(二)對三類核查案件整改處理嚴重不力,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袒護、縱容的。
(三)對國家轉交案件核查嚴重不力或隱瞞、歪曲事實,經進一步調查核實發現嚴重問題的。
(四)在三類核查中發生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因統計上弄虛作假行為被舉報并經查實發現嚴重問題的,有關業務部門應將其作為統計數據質量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對三類核查發現統計上弄虛作假問題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有關統計機構應依法嚴肅處理。
第八章 整改落實
第三十一條 對國家統計局直接核查或與省級統計機構共同核查的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省級統計機構要根據國家統計局要求,舉一反三,認真整改處理,在30日內提交整改報告和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初步處理意見,經國家統計局審核同意后,原則上在60日內予以落實并上報正式處理決定等情況。由有關省(區、市)進行通報、曝光的,有關省級統計機構應在國家統計局要求期限內予以落實,并在落實后5日內上報通報、曝光正式文件。
對國家轉交核查案件,整改處理意見經國家統計局審核同意后,原則上在60日內予以落實并上報通報、曝光正式文件和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正式處理決定等情況。
第三十二條 執法室統一組織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回訪和檢查,督促有關地方落實整改措施和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回訪和檢查可以采用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查閱文件資料、個別談話、實地了解等方式進行。
第九章 案件移送
第三十三條 按照監察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印發的《關于監察機關和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精神,對重大或典型的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情節嚴重的,國家統計局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共同立案查處。對案件進行實地核查,根據需要商請紀檢監察機關予以協助。核查結束后,視情況將案件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國家統計局核實的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相關地方未按本規定第七章嚴格追究責任或責任追究不到位的,對國家統計局已審核的責任單位、責任人處理意見不及時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國家統計局將按規定程序將案件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第三十五條 國家統計局定期向中央紀委監察部報告重大或典型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
第三十六條 對紀檢監察機關關于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要求,有關地方應嚴格落實,有關省級統計機構應將落實情況及時向國家統計局報告。
第十章 工作紀律
第三十七條 查處案件應當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堅決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三十八條 查處案件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十九條 查處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廉政準則和中央“八項規定”,不得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謀取私利,不得違反規定安排食宿,不得參加檢查對象安排的旅游和娛樂活動,不得接受檢查對象的任何禮金和禮品等財物,不得由檢查對象報銷任何費用,不得向檢查對象提出任何與檢查工作無關的要求。違反本條規定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第四十條 知悉有關統計上弄虛作假案件信息和查處情況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對案件信息內容、信息提供人尤其是實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以及調查安排、案件進展、責任認定和處理意見等情況嚴格保密。掛牌督辦案件,未經舉報人或信息提供人同意,不得公布其有關情況。
第四十一條 案件查處過程中,禁止一切干擾和說情行為。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各省(區、市)統計局和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根據以上規定,結合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貫徹落實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統計局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