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督檢查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統計法為依據,檢查統計法和統計制度的落實情況,夯實鄉鎮(街道)統計基礎,提高源頭數據質量,促進基層統計工作。
二、監督檢查一般程序
(一)制定計劃。根據當年統計任務和工作重點,擬定統計監督檢查計劃,內容包括:檢查的依據、時間、對象、內容和組織形式等。檢查計劃應形成正式文件下達,并抄送設區市統計局備案。
(二)下發通知。以檢查機關的名義提前下發《統計監督檢查通知書》,通知被檢查的鄉鎮(街道)及其他被檢查對象,告知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時間和具體要求等,并抄送設區市統計局備案。
(三)實施檢查
1、聽取被檢查鄉鎮(街道)關于本轄區統計工作開展情況的匯報。
2、檢查方式
3、抽查單位數
4、處理辦法。發現統計數據有異常情況的,應進一步調查取證。及時做好現場檢查記錄、筆錄,復印有關資料等。需立案查處的,應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四)反饋情況。檢查結束后,應向被檢查鄉鎮(街道)的有關領導和統計負責人反饋監督檢查情況。
(五)整改建議。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以檢查機關的名義向被檢查鄉鎮(街道)下發《統計監督檢查整改建議書》,內容包括:檢查依據、總體情況、存在問題、整改建議等四個部分,并要求有關鄉鎮(街道)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檢查機關提交整改措施或方案。
(六)回訪督查。第二年應對上年被抽中開展統計監督檢查的鄉鎮(街道)及有關單位進行回訪,檢查《統計監督檢查整改建議書》的落實情況。對整改不力的單位,應依法嚴肅處理。
三、監督檢查主要內容
(一)基本情況
1.是否存在侵犯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的行為;
2.是否存在為完成考核評比等任務,指令統計人員按計劃數分解上報統計數據的行為;
3.是否存在強令或授意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行為;
4.是否存在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行為或者對提供真實情況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5.是否存在違反法定程序和統計制度修改統計數據的行為;
6.是否存在遲報、拒報、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等統計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錯報、漏報統計數據等現象;
7.鄉鎮(街道)是否設立統計機構;
8.鄉鎮(街道)是否依法設置專職統計人員,統計人員是否具備統計從業資格,統計人員調動是否事先征得縣級政府統計機構的同意;
9.鄉鎮(街道)是否配備統計業務專用計算機及配套設備;
10.鄉鎮(街道)統計工作經費是否能滿足統計業務的需要;鄉鎮(街道)及村(居)委會統計人員是否有統計崗位補貼;
11.鄉鎮(街道)是否建立統計工作責任制,是否有綜合統計人員(或首席統計員等)對轄區內的統計工作負總責;是否對所轄各村(居)委會的報表統一布置、統一收集整理、統一審核、統一對外提供資料;是否對各村(居)委會實行統計報表簽收簽領制度;是否對村(居)委會統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12.村(居)委會負責有否專人統計工作。
(二)統計指標
監督檢查的統計指標主要包括:
1.工業(含規模以上和規模以下)。以工業總產值和銷售收入為主;
2.農業。以糧食產量、種植面積為主;
3.農村固定資產投資。以固定資產投資額為主;
4.貿易、餐飲業(含限額以上和限額以下)。以商品銷售額和消費品零售額或營業收入為主。
(三)資料管理
鄉鎮(街道)統計人員是否根據《福建省統計原始記錄、統計臺帳設置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做到:
1.設置統計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并遵循真實、標準及規范的原則;
2.對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進行規范化管理,統一編號、統一格式、統一分類、裝訂成冊,并指定專人負責;
3.統計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對所管理的統計原始記錄及統計臺帳辦理移交手續,并與接任的統計人員及單位負責人共同簽字認可,再辦理離崗手續。
4.統計原始記錄及統計臺帳應保存五年。
四、注意事項
(一)開展統計監督檢查應當嚴格按照統計法和《福建省統計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要規范統計監督檢查行為,嚴禁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樹立統計部門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二)各設區市和縣、市(區)統計局要認真摸索總結對鄉鎮(街道)開展統計監督檢查的做法和經驗。省統計執法檢查隊將對有關縣、市(區)開展的該項工作的情況進行抽查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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