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性租賃住房定義:是指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面向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階段性住房困難群體,限定租賃用途、戶型面積和租金標準的保障性住房。
2.適用范圍:中心市區(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理范圍內的保租房的規劃、建設、供應、運營、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規定。其他縣(市、區)可參照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規定。
二、房源籌集
1.戶型設計要求
保租房以小型、適用、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嚴格控制套型面積。戶型設計主要以30-45平方米的一房型為主,適當配置45-70平方米二房型和90平方米以內的三房型,其中90平方米以內的三房戶型配比不高于20%。產業園區及各工業項目要著重配建宿舍型保租房。
2.籌集渠道
①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配建或單列租賃住房用地新建的房源;
②政府組織新建、改建(改造)、收購和長期租賃的社會房源;
③產業園區配套新建、改建(改造)的房源;
④企事業單位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的房源;
⑤村集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建、改建(改造)的房源;
⑥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等機構新建、收購、改建(改造)、配建、長期租賃的房源;
⑦政府及各類社會主體閑置的公租房、閑置的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各級政府籌集的人才公寓,以及行政、企事業單位、產業園區建設的職工宿舍等經各級政府批準納入保租房使用、管理的房源;
⑧經政府批準由其它房屋納入保租房使用、管理的房源;
⑨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房源。
三、項目認定
1.認定機制
保租房項目準入認定實行“先申報認定,后納入計劃”工作機制。項目所在地縣級住建部門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督促指導項目運營主體將房源信息錄入泉州市住房租賃服務監管平臺,并及時進行房源審核確認。
2.基本要求
①項目應權屬清晰、無爭議,不存在查封、異議、凍結等情形,且未納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儲備計劃,可以為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也可以為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
②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不少于8年。
③涉及共有或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或存在抵押等其他權利限制的,應依法取得相關權利人同意申請的書面意見。
④利用閑置低效房屋改建的保租房項目規模一般不低于100套(間)或建筑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
⑤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等機構運營通過盤活存量住房資源作為保租房的,應符合保租房戶型面積要求、相對集中且單個項目規模不低于20套(間),持有房源的運營期限不低于10年。
⑥項目應符合現行建設工程規范標準的有關要求。
3.認定流程
①提出申請。由項目運營主體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住建部門提交申請資料。
②初步認定。項目所在地縣級住建部門會同本級發改、財政、資源規劃等部門,對申請項目的建設方案進行確認并提出初步意見,報屬地縣級政府同意后,提交到市住建局。
③公示認定。市住建局每月將各地提交的項目申請材料等匯總上報市保租房工作領導小組。市保租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保租辦”)組織市發改、財政、住建、資源規劃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取得一致意見后,在市住建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④項目認定。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保租辦出具《泉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附件2),同時抄送市財政、發改、稅務、資源規劃、城管等部門以及供水、供電、燃氣等市政公用服務單位。項目認定后,項目運營主體應在泉州市住房租賃服務監管平臺登記項目信息,納入平臺統一管理。
四、項目建設
1.建設要求
①保租房建設應符合設計、消防、安全等相關標準和有關規定,符合給排水、供電等相關要求,具備良好的通風、采光條件。
②保租房應為全裝修成品住房,具備拎包入住條件。
③同一項目內的保租房原則上應獨立成棟、相對集中配置。
④保租房的建設應積極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廣采用裝配式建筑。
⑤保租房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和建設程序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驗收,工程質量應達到設計文件和承包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未通過聯合驗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⑥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為保租房。
2.生活配套
①新建保租房小區應參照新建住宅小區配套相應的商業、公共服務設施;改建(改造)保租房小區,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配套相應的商業、公共服務設施。
②首次出租的保租房應按照規范標準進行室內空氣檢測。
五、產權管理
1.基本要求
①保租房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只租不售。新建保租房產權實行整體確權,房屋及土地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
②如遇征收拆遷,保租房項目用地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進行評估補償。
2.產權管理
①屬于新建(在建)或改建的保租房項目,在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產權人應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初始登記或變更登記,在不動產權證附記備注“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字樣。
②在認定期限內,保租房項目需整體轉讓、主要投資人轉讓股權或抵押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抵押權人)共同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住建部門提出申請,經屬地縣級政府批準同意后,抄報市保租辦。在辦理不動產轉讓或抵押登記時,產權人、受讓人(或抵押權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提交受讓人(或抵押權人)知悉且同意房屋繼續用于保租房的書面文件。
③因運營主體合并、重組、股權轉讓、破產清算或依據司法機關生效法律文書等涉及處置保租房運營權轉讓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3.退出管理
①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類及盤活存量住房資源作為保租房的項目在認定期限屆滿后可申請退出保租房清單。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閑置用地、集體土地、產業園區用地建設的保租房不得退出保租房清單。
1)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等機構運營通過盤活存量住房資源作為保租房的,持有房源的運營期限不低于10年。
2) 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類項目的,運營期限不低于8年。
3) 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閑置用地、集體土地、產業園區用地建設項目的,認定期限原則上與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一致(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劃撥決定書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在認定期限屆滿后退出保租房的,運營主體應當在認定期限屆滿之日前3個月發布退出公示公告,并同步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住建部門提交注銷項目認定書,且應當在認定期限屆滿之日前1個月通知承租人退出保租房,確保承租人有序退租。
③項目退出保租房清單后,運營主體不再享受保租房相關優惠政策,不得再以保租房名義經營項目。
六、運營管理
1.運營主體
運營主體應制定項目具體運營管理辦法并報送項目所在地縣級住建部門,按照運營管理辦法對符合資格的申請人進行配租。
2.租賃期限
保租房租賃合同單次簽訂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合同期滿,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可以續租。
3.租金要求
①保租房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租金標準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的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90%執行,并實行動態調整。
②項目運營主體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評估確定,市場評估租金原則上一年評估一次,最長不超過2年,必要時可根據情況適時評估,租金年度漲幅不超過5%。
七、保障對象
1.保障對象
①保租房的承租人主要為在中心市區工作生活且無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
②鼓勵高層次人才、產業人才、企業引進人才等人才承租保租房,符合我市高層次人才安居保障相關政策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
③鼓勵符合保租房申請條件的公租房輪候家庭可以申請退出公租房輪候后,承租保租房。
④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的保租房,分配對象范圍可以為本單位、本園區職工,也可在優先滿足本單位、本園區職工需求后向社會配租。
⑤支持用人單位根據需求集中申請承租保租房。
2.準入條件
①申請人及共同居住人須提供身份證。
②申請人及共同居住人名下在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無住房(含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普通商品住房),并簽訂授權核查書。
③申請人及共同居住人未享受公租房政策。
④申請人及共同居住人未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已退回經濟適用住房補貼款)等政策。
⑤申請人及共同居住人未享受共有產權住房政策。
3.申請方式
申請人通過泉州市住房租賃服務監管平臺進行申請,并提供申請材料。保租房項目運營主體須通過泉州市住房租賃服務監管平臺,對申請人資格審核配租。
八、支持政策
1.專項資金支持
對符合規定的保租房項目,積極爭取上級專項資金支持,主要包括:
①中央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等中央專項資金和省級專項補助資金。
②可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配套基礎設施、發行政府專項債券。
2.免受配套費
保租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3.稅收政策
具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執行。
4.金融政策
①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符合條件的保租房自持主體提供多樣化金融產品,提升金融扶持力度
②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保租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支持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租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
③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住房租賃專項金融債券、募集資金,以用于對保租房項目的貸款投放。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債券等債券產品用于保租房建設和運營。企業持有運營的保租房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可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發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租房建設。
④支持保租房項目建設、改造、運營企業發行基礎設施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融資。
九、監督管理
1.部門監管
運營管理接受項目所在地縣級住建部門監督。
2.責任人
①保租房運營主體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市本級財政投資、產權歸市政府(含授權委托有關單位代為持有產權的)所有的保租房,其經營主體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②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與承租人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等事項進行約定,由承租人承擔相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十、規定有效期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轉自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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