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9015-0101-2024-00069
- 備注/文號:安教〔2024〕199號
- 發布機構:安溪縣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8
各中心學校、縣直幼兒園,鳳城鎮教委辦,教師進修學校:
根據省、市、縣關于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補助文件精神,現就做好2024-2025學年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補助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助標準
根據《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于提高學前教育和公辦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的通知》(閩財教〔2020〕7號)精神,我縣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參照公辦幼兒園給予生均公用經費補助,補助標準為600元/生/年,以學期為單位結算補助(即300元/生/學期)。
二、補助對象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同時符合以下4個方面基本條件,自覺接受政府限價并面向社會大眾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者,可以作為生均公用經費補助的對象。
1.辦園資質完備。取得有效的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稅務登記證、食品經營許可證、消防安全合格、年檢合格等證照。
2.收費合理規范。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并向社會公示。保教費收費標準控制在我縣當年度同等級公辦性質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2倍以內,代收每天一餐兩點的伙食費用每月不高于200元。具有較為完善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行為規范,開具規范票據,自覺接受當地鄉鎮政府及財政、教育部門監督檢查。
3.辦園條件達標。辦園條件基本符合《福建省幼兒園辦園基本條件》,嚴格按縣教育局審定的辦園規模招生辦學,班生規模控制在40人以內。無違規辦園行為,無安全隱患,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依法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幼兒園各項工作管理較為規范。
4.保教質量合格。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按每班“兩教一保”標準配備教職員工。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杜絕“小學化”教學傾向。家長、社會對幼兒園的認可或滿意度較高,社會評價良好。
三、執行辦法
1.鄉鎮審核。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向所在鄉鎮政府進行申報(附件1),鄉鎮政府牽頭組織中心學校(或縣直幼兒園)對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辦園基本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確認簽章。各鄉鎮中心學校(鳳城鎮民辦園由鳳城鎮教委辦負責匯總)于2024年12月13日前向縣教育局初幼教股匯總報送以下材料:
①《安溪縣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補助申報表》(附件2);
②以每學年秋季《基礎教育事業統計報表》為依據核定的《安溪縣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基本情況核定表》(附件3,并發送至縣局初幼教股郵箱:y23220781@163.com);
③《安溪縣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基本情況匯總表》(附件4,并發送至縣局初幼教股郵箱:y23220781@163.com);
④《安溪縣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園幼兒花名冊》(附件5);
⑤《安溪縣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教職工花名冊》(附件6);
⑥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新申報的普惠性民辦園要提交復印件,并簽字蓋章)。
2.公示復核。縣教育局通過媒體、公眾號等向社會匯總公示各鄉鎮政府審核確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辦園基本情況,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公示期5天。公示有異議的,由縣教育局組織復核。
3.抽查核審。經公示復核無異議后,縣教育局抽調駐局紀檢組、初幼教股、民辦教育管理股、計財股、安全工作股、德育股等相關人員,組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補助資格核審小組及監督小組,對公示復核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辦園基本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并進行補助資格核審。
4.資金撥付。經核審符合生均公用經費補助資格的普惠性民辦園,縣教育局通過媒體、公眾號等向社會公示擬撥付資金情況,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公示期5天。經公示無異議后,縣教育局聯合財政部門按每學期300元/生下撥至中心學校或掛鉤的縣直幼兒園的賬戶。
5.規范報支
①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根據閩財教〔2018〕41號、閩財教指〔2020〕24號文件要求,參照公辦幼兒園報支流程到中心學校或掛鉤的縣直幼兒園進行規范報支,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部門以及社會的監督。對違規收費、違規使用資金的幼兒園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
②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用于保障幼兒園正常運轉、完成保育教育活動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等支出,具體開支范圍包括:保教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文體活動、水電、交通差旅、郵電、物業、勞務、圖書資料和教玩具購置等,以及建筑物、儀器設備等維修維護,不得用于人員工資、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債務等。
③中心學校或掛鉤民辦幼兒園的縣直幼兒園要加強對普惠性民辦園生均公用經費的使用監管,規范資金審批程序,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改變資金用途。縣教育局、財政局將根據具體情況對普惠民辦園的資金使用情況適時開展專項督查。
6.績效評估。縣教育、財政部門及各鄉鎮政府每年度將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資金使用績效進行綜合評價,評審結果應向社會公示,并作為以后年度享受優惠政策的重要條件。
四、其他事項
1.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補助對象為適齡的在園幼兒,不含不及齡幼兒(不及齡幼兒指2021.9.1及以后出生的不滿3周歲的幼兒),幼兒園應以公安戶口簿為依據,如實填報《安溪縣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園幼兒花名冊》,準確核實幼兒出生年月,若無公安戶口的,應通過出生證或防疫證等核實幼兒出生年月,不得弄虛作假。
2.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未能規范收取代辦費的(代辦的項目僅限于伙食費、幼兒保健費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費用<僅限全日制、寄宿制>),取消生均公用經費補助資格。
3.根據《安溪縣教育局關于開展民辦幼兒園消防安全隱患摸排整改工作的通知》(安教〔2021〕180號)要求,所有民辦幼兒園當前實際使用場所均應申報消防審驗并取得消防驗收合格證明。若民辦幼兒園至今仍未完成整改,存在幼兒活動室、寢室、廚房等重點場所未申報進行消防審驗并取得消防驗收合格證明者,視為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隱患未整改,取消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資金補助資格。各鄉鎮中心學校及縣直幼兒園要切實做好實地核實及材料查驗工作,跟蹤督促民辦幼兒園對重大消防安全隱患落實整改。對申報生均公用經費補助時仍存在以上安全隱患情況的民辦幼兒園,一律不得同意作為補助對象,各鄉鎮不得予以報送。
4.已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如符合生均公用經費補助基本條件,均視為具備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資格,不再組織申報確認。未進行等級認定的民辦幼兒園,要按照安政辦〔2019〕73號文件精神進行分級評定。
5.各中心學校、縣直幼兒園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民辦幼兒園積極申報,并主動協助鄉鎮政府做好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等級認定、生均公用經費補助工作,不斷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提高普惠性幼兒園在園幼兒覆蓋率。
附件:1.安溪縣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補助申報材料清單
2.安溪縣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補助申報表
3.安溪縣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基本情況核定表
4.安溪縣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基本情況匯總表
5.安溪縣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園幼兒花名冊
6.安溪縣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教職工花名冊
安溪縣教育局 安溪縣財政局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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