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9048-0101-2020-00024
- 發布機構:qzax118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1-20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培訓工作,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福建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培訓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培訓工作
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培訓工作,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培訓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軍人辦發〔2020〕34號)、《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等12部門關于印發<促進新時代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閩退役軍人廳〔2019〕33號)、《福建省財政廳等5部門關于印發<福建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財社〔2019〕39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或委托組織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適應性培訓、個性化培訓(含創業培訓)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全員適應性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含創業培訓)等。
第三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統籌全省培訓機構確定發布和監督指導等工作,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做好本地培訓機構的確定、簽約、監督評價、資金審核撥付、政策解釋等相關工作,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身份確認、資格審核、臺賬建立、動態管理、政策宣傳等工作。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依托全國統一的信息化平臺對就業創業培訓工作實施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培訓項目
第四條 適應性培訓。適應性培訓由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實施,堅持即退即訓、全員參加。適應性培訓的內容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形勢解讀、退役軍人的相關政策法規宣傳、心理調適、職業規劃、國家安全保密教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典型經驗介紹,了解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及教育培訓意愿等。培訓時間不少于5天。
第五條 個性化培訓(含創業培訓)。自主擇業軍轉干部根據個人需求,到地方報到后3年內,向安置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培訓申請,經批準參加培訓。
第六條 職業技能培訓(含創業培訓)。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根據個人培訓意愿,在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公布的退役軍人教育培訓機構黃頁中選取培訓機構及所學專業,向安置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培訓申請,符合條件的可免費參加一次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章 培訓機構的確定
第七條 遵循“誰推薦、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采取申報簽約方式確定培訓機構。培訓機構向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承訓申請,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實申請條件,遵循平等自愿原則與符合條件培訓機構簽訂承訓合同。有條件的地方可開展公開招標。中職、高職等學歷教育,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八條 確定培訓機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擴大供給。對于具備基本條件和承訓意愿的培訓機構,應納入盡納入。
(二)豐富資源。在主體性質上可涵蓋普通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公辦和民辦培訓機構、企業實訓基地、創業孵化基地、職工培訓中心、技能大師工作室等多種類型;在培訓專業上應涵蓋通用技能和高新技術的多種方向。
(三)優質優先。對于師資力量雄厚、產教融合較好、就業渠道穩定的培訓機構優先納入。
第九條 確定培訓機構應當把握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定辦學資質,取得政府相關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或經政府行政部門認定,具備承接政府補貼性培訓項目資質。具有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在規定范圍內開展培訓項目。
(二)具有與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實訓設施、設備,具有穩定、合格的師資隊伍。專業性強的領域或科目,有實訓場所或實訓合作單位。
(三)具有較豐富的教學經驗,培訓質量較好,相關證書獲取率和培訓后推薦就業率較高。
(四)遵守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法律法規,教學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管理規范,學風好、風氣正、社會信譽良好,無違規辦學的不良記錄,法定代表人無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條 確定培訓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發布公告。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向社會公開征集培訓機構參與申報。
(二)接受申請。培訓機構向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的材料包含:書面申請報告(含具備的條件、申請的理由以及可承擔的培訓項目);《退役軍人承訓機構黃頁》;教學或培訓機構核準登記的有效證件復印件,提交復印件時需提供原件比對。
(三)受理核實。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屬地原則或管理權限受理培訓機構申請,通過向相關主管部門核對資質信息、實地考察調研等方式核實培訓機構情況,確定培訓機構推薦情況。
(四)社會公示。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及本地相關規定條件的培訓機構,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向社會公示并接受監督。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五)匯總上報。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將經公示后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上報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由省級匯總形成下一年度退役軍人教育培訓機構黃頁,正式發文公布。
(六)簽約存檔。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有關要求簽訂合同,對培訓機構資質、培訓場所產權證或租用合同、設施設備清單、師資、管理制度等相關證明材料存檔。
第十一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匯總建立培訓機構信息黃頁,在官方網站或媒體上集中公布簽約培訓機構情況,供退役軍人使用,黃頁根據承訓機構變更情況動態調整。每年定期向國家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匯總報備。
第四章 合同及履行
第十二條 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按照政府職能轉變要求,結合本地退役軍人特點、培訓需求、培訓市場狀況,科學設定承訓合同條款,遵循我國有關合同的法律規定簽訂、履行、變更承訓合同。
第十三條 合同應當明確培訓項目、收費標準、培訓質量、資金結算方式、各方權利義務事項、合同的變更與終止情形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合同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四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作為培訓項目購買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設定績效目標,開展履約管理,執行績效監控,及時掌握培訓項目實施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
(二)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績效評估等多種監管方式,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
(三)根據合同約定,按照培訓進度或績效情況,可分階段向承接主體支付款項。
第十五條 培訓機構作為培訓項目承接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二)結合退役軍人就業創業需求,科學設置培訓項目、制定培訓目標和教學計劃,優化課程設置,改進教學方法,保證教學質量。
(三)主動規范招生行為,按物價監管部門有關規定確定培訓收費標準。招生簡章和宣傳內容應當具體、明確、真實,并向購買主體報備。所開設課程和培訓質量應當符合招生簡章或宣傳的承諾。
(四)培訓開班前,提請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定報名參訓的退役軍人身份和享受補貼政策條件。
(五)建立健全教學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管理,防范和化解各類安全事故風險。
(六)按規定組織學員參加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考核)、職業資格考試等職業能力評價。對完成規定課時、經結業考試(考核)合格的學員,應發給培訓合格證書。
(七)根據培訓專業推薦參訓學員就業,提倡開展“入學即入職”式培訓,并開展不少于1年的就業穩定性跟蹤調查。
(八)配合做好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當期培訓任務結束后或年底,向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送培訓報告和相關數據信息。
第十六條 培訓機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終止合同。
(一)辦學資格終止的。
(二)一個評估周期內不能正常開展培訓的。
(三)教學質量低,學員負面評價率高,校風、管理差,安全措施不到位,就業率低的。
(四)存在買賣和出租資質、轉包培訓項目、嚴重虛假宣傳、套取資金、虛假培訓等違法違規問題的。
(五)其他嚴重影響承訓工作開展、延誤參訓學員就業創業的情形。
第十七條 培訓結束后,安置地縣級和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通過學員回訪、檢查培訓記錄等形式對學員參加培訓的真實性和申報資料的完整性逐一核實,嚴防虛假培訓。規范補貼資金的審核撥付,對能夠依托政府信息系統共享信息、資料的,不要求單位及個人提供證明材料。
第五章 培訓流程
第十八條 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一組織的培訓,根據培訓方案組織實施。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機構黃頁范圍內的培訓,一般遵循以下流程:
(一)申請培訓。退役軍人本人向安置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參加培訓。提交的材料包含《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申請表》(一式三份);身份證原件、復印件;退役證件原件;本人3張一寸彩色照片。
(二)資格審核。安置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退役軍人的參訓資格進行審核,并在《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申請表》蓋章,復印留存,原件交由退役軍人本人。
(三)參訓報到。退役軍人參訓報到時,提交經安置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蓋章確認的《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申請表》(一式三份)、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培訓機構在開訓后10個工作日內,將蓋章的《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申請表》,送達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確認蓋章(市、縣各存一份),一份留存。
(四)動態跟蹤。安置地縣級退役事務部門根據《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申請表》,進行信息采集、數據核實,完善《退役軍人參訓情況表》,形成實名制信息管理臺賬,實時掌握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的總體情況,形成精準培訓、跟蹤服務的長效機制。
(五)資金申請。培訓結束后,培訓機構按培訓補助標準向學員所屬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并附《退役軍人參訓情況表》、《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申請表》(復印件)、技能鑒定書(復印件)等相關材料。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將相關信息發到安置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逐一進行核實,確認退役軍人實際參訓情況。
(六)資金撥付。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審核確認的情況,向本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按規定撥付到位。
第六章 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 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財政、教育等部門加強對培訓機構的檢查考核和監督管理;對參訓學員進行跟蹤了解和動態管理。重點考核培訓機構規章制度的建立情況、培訓人數和時間、資金使用管理、學歷證書獲取、推薦就業以及實際就業等情況。對培訓期間平均到課率低于70%的、未組織職業技能鑒定、相關證書獲取率低于85%的承訓單位,提出整改意見,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承訓資格。對月到課率低于60%的學員,不發放生活補助費,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開展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園地建設。國家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依據《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園地量化評價指標體系》從各地推薦的培訓機構、創業孵化機構中確定一批優秀機構,作為全國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園地,實現學歷教育、技能培訓、就業見習、創業孵化四位一體發展,發揮示范帶動作用。通過在園地中實踐彈性學制、工學結合、創業孵化、“1+X”等試點工作,探索提高退役軍人教育培訓針對性、有效性的新路子;通過建立區域內辦學輻射機制、跨省結算系統,探索區域范圍內的優質資源共享機制。園地掛牌有效期3年,到期后由各地重新推薦。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實行臺賬登記制度。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對參訓學員逐人建立培訓臺賬,如實登記學員參加培訓和享受培訓補貼情況,并在年底向上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備。
第二十二條 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及時公布培訓政策及參訓、承訓申報流程,定期公布承訓機構評估結果及違規違約行為處理情況;設立監督電話,暢通網上監督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根據本地業態新發展和退役軍人就業需要,多渠道積極收集項目制培訓需求,建立培訓項目庫,結合培訓機構的專業特色、課程安排、承接能力和培訓對象意愿等因素,面向各類培訓機構購買培訓服務。適應性培訓可按照項目制培訓方式實施。
第二十四條 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于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的退役軍人創業孵化基地,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確定和監管。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中所稱退役軍人僅指2011年11月1日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以后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2001年1月19日《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頒布以后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申請表
2.退役軍人參訓情況表
3.全國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園地量化評價指標體系
4.退役軍人承訓機構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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