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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安溪縣農村宅基地審批“一戶一宅”認定指導意見》的通知
安政辦規〔2023〕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安溪縣農村宅基地審批“一戶一宅”認定指導意見》已經縣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安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412      

(此件主動公開)


安溪縣農村宅基地審批“一戶一宅”認定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閩政〔20212號)、《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的補充通知》(泉政辦〔202120號)等文件精神,規范執行農村宅基地審批“一戶一宅”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則

(一)本意見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土地上村民宅基地(含新建用地、翻建及翻擴建用地)的申請審批。

(二)本意見所稱的“一戶一宅”是指依法享有宅基地資格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三)本意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標準按照《安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安溪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指導意見的通知》(安政辦〔20198號)執行。

二、“戶”的認定

“戶”是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進行認定,家庭成員主要是指申請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涉及戶內調劑的可適當延伸至祖父及孫子一輩考慮,具體認定遵循以下:

(一)夫妻間認定為一戶;夫妻離婚三年以上且未共同生活,無房一方或者離婚后無房一方又另行結婚且配偶無宅基地的,可以認定分戶。

(二)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子女應與父母共同認定為一戶。

(三)家庭中只有一個子女的,父母與子女應為一戶,即使公安戶口已另行分戶登記,也不得另行分戶申請。

(四)家庭中有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父母應與其中一個子女共同認定為一戶,不得另行分戶。

(五)三代及三代以上同堂(其中三代同堂的第三代符合結婚條件)的,同住一宅且現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的,可以認定分戶。

(六)分戶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不得分戶。

“一戶”的認定除依據現有法律法規政策外,針對歷史遺留和現實問題的多樣性、復雜性,本著公平公正、既不多占也不遺漏的原則把握,不強制以公安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登記的“一戶”來限定符合以上分戶條件的村民進行分戶。

三、“宅”的認定

“宅”是以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農村集體性質的土地上實際占有的住宅用地進行認定,以下情況應計入一宅:

(一)具備合法權屬來源、合法登記在冊的宅基地。

(二)早期建設但未辦理相關手續的宅基地、經調查屬實的未經審批的農房等。

(三)經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統登記的住房。

四、建房人口數的認定

建房人口計算以本戶家庭成員中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數為準,建房人口一次認定,以下情況也可計算人口數:

(一)因就學將戶籍遷出本村的在校學生,可計算建房人口。

(二)義務兵(軍校學員)、士官服現役期間的,可計算建房人口。

(三)兒子已婚但其配偶戶口未遷入,若配偶所在戶承諾該配偶不另作其他宅基地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數,并經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確認備案的,可計算建房人口。

(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的基準日后新出生的人口,可計算建房人口。

(五)農戶屬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戶或者二女戶,無計劃外生(撫)養、寄養的,可增加計算一個建房人口。

五、不予批準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分戶條件的。

(二)將原有住宅出賣、出租、贈與他人的。

(三)原有住宅改為經營場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或被人民法院強制拍賣的。

(四)違反“建新拆舊”政策,申請易地新建住宅不承諾拆除舊宅、將舊宅基地退回給村集體或村委會的。

(五)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不予批準宅基地的情形。

六、其他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或村委會應按照本指導意見,切實加強對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的審核審批管理。對本指導意見中其他未涉及的“一戶一宅”問題,采取“一事一議”,經村集體或村委會按法定程序通過后報鄉鎮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二)本指導意見20234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411日止,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原我縣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符的,以本意見為準。施行后法律法規或上級機關就有關農村宅基地審批“一戶一宅”認定出臺相關規定的,本指導意見與之沖突的部分,從其規定。

 

 

 

 

縣直有關單位: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司法局、

公安局、信訪局。

安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4月1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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