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修改意見 |
采納 情況 |
未采納 理由 |
縣委 統戰部 |
1.“發揮茶葉主產鄉鎮、各地茶業發展促進會資源和優勢”修改為“發揮茶葉主產鄉鎮、各地茶業發展促進會、各地商(協)會資源和優勢”。 2.調整責任單位,第9點“提升品牌賦能”增加工商聯(總商會)為責任單位。 3.調整牽頭單位,第13點“強化科技支撐”增加中國烏龍茶研究院為牽頭單位。 4.調整責任單位,第15點“項目用地優先”增加林業局為責任單位。 |
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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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財政局 |
“鼓勵企業在境外建設(運營)公共海外倉,對倉儲面積達到5000平方米、年發貨單量達到20萬單或年發貨噸數達到2400噸、服務我市企業達到20家的公共海外倉,給予單個海外倉最高30萬元、單家企業最高90萬元補助。鼓勵通過委托境外合作伙伴、代理商等方式參加國外線下展會,對企業展位費按最高不超過70%進行補助;鼓勵包機抱團赴國外參加展覽展銷或商務洽談,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對參加包機活動人員的包機費用,按最高不超過50%進行補助。”建議修改為“鼓勵企業積極拓展國際市場,對參加省、市、縣組團赴境外開展拜訪客戶、市場考察、展銷等經貿活動,參照《安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促進外貿發展的正向激勵措施>的通知》(安政辦〔2023〕61號)給予扶持。” |
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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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科技局 |
1.“積極向上爭取茶科技資金,成立中國烏龍茶產業研究院”修改為“成立中茶所安溪烏龍茶產業研究院”。 2.“鼓勵新型制茶機械研發,重點支持突破清潔化、機械化、數字化、標準化、智能化、功能化加工生產等關鍵環節的技術難題”修改為“積極向上爭取茶科技資金,鼓勵新型制茶機械研發,重點支持突破清潔化、機械化、數字化、標準化、智能化、功能化加工生產等關鍵環節的技術難題。” 3.“推動安溪茶產業標準化、現代化發展。”修改為“推動安溪茶產業現代化發展。” 4.“設立茶科技專項扶持資金450萬元,成立中茶所安溪烏龍茶產業研究院”修改為“成立中茶所安溪烏龍茶產業研究院,設立茶科技專項扶持資金350萬元”。 |
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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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工信商 |
1.牽頭及責任單位調整,第5點“支持“百茶”發展”,調整縣茶管委辦為牽頭單位,調整縣工信商局為責任單位。 2.牽頭單位調整,第11點“多業態培育”增加茶管委辦為牽頭單位。 3.“鼓勵企業在境外建設(運營)公共海外倉,對倉儲面積達到5000平方米、年發貨單量達到20萬單或年發貨噸數達到2400噸、服務我市企業達到20家的公共海外倉,給予單個海外倉最高30萬元、單家企業最高90萬元補助。鼓勵通過委托境外合作伙伴、代理商等方式參加國外線下展會,對企業展位費按最高不超過70%進行補助;鼓勵包機抱團赴國外參加展覽展銷或商務洽談,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對參加包機活動人員的包機費用,按最高不超過50%進行補助。”建議修改為“鼓勵企業積極拓展國際市場,對參加省、市、縣組團赴境外開展拜訪客戶、市場考察、展銷等經貿活動,參照《安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促進外貿發展的正向激勵措施>的通知》(安政辦〔2023〕61號)給予扶持。”4.牽頭及責任單位調整,第17點“打造茶香通道”,增加茶管委辦為牽頭單位,增加茶葉發展中心、貿促會為責任單位。 |
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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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茶管 委辦 |
1.“整合各級資金,推動茶園綠色發展,鼓勵各類生產經營主體推行適度稀植、茶樹留高、梯壁留草、有機肥替代化肥等生態栽培措施”修改為“設立縣級綠色發展專項資金300萬元,并整合各級資金,推動茶園綠色發展,鼓勵各類生產經營主體推行適度稀植、茶樹留高、梯壁留草、有機肥替代化肥等生態栽培措施”。 2.刪除“強化“三品一標”認證。推進茶葉“三品一標”(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工作既是安溪鐵觀音品牌培育的基礎性工作,也是提升安溪鐵觀音規模效益和知名度的重要舉措。鼓勵、支持茶葉“三品”認證,對首次獲得有機產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企業(或單位),縣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支持認證的企業(或單位)“三品一標”續證,每次續證給予1萬元獎勵。對同一種認證類型獲得多家認證機構認證證書,只獎勵一次。” 3.“鼓勵鄉鎮、村級、各類生產經營主體新建或改建茶葉初制加工廠房,對驗收達標的廠房按照等級標準給予20-50萬元的補助,推動生產加工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發展”修改為“設立產業化專項扶持資金300萬元,用于鼓勵鄉鎮、村級、各類生產經營主體新建或改建茶葉初制加工廠房,對驗收達標的廠房按照等級標準給予20-50萬元的補助,推動生產加工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發展”。 4.“鼓勵品類多元化發展,支持本山、毛蟹、梅占、肉桂、大葉烏龍、金觀音等特色名優品種申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國家地理標志農產品”修改為“鼓勵品類多元化發展。設立鄉鎮產業發展專項資金500萬元,支持本山、毛蟹、梅占、肉桂、大葉烏龍、金觀音等特色名優品種申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國家地理標志農產品”。 5.“大力培育涉茶規上企業和限上商貿企業,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或經營主體積極申報”修改為“設立龍頭企業培育專項資金600萬元。大力培育涉茶規上企業和限上商貿企業,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或經營主體積極申報”。 6.“高度重視茶包裝的發展與創新,定期舉辦茶葉包裝展銷會、訂貨會及茶包裝設計大賽等”修改為“設立茶包裝發展專項扶持資金200萬元。定期舉辦茶葉包裝展銷會、訂貨會及茶包裝設計大賽等”。 7.“注重安溪鐵觀音“雙世遺”的傳承、保護與發展,進一步建設提升安溪鐵觀音茶文化系統核心區”修改為“設立安溪鐵觀音“雙世遺”傳承保護發展專項扶持資金500萬元。進一步建設提升安溪鐵觀音茶文化系統核心區”。 8.“持續開展安溪縣品牌興茶行動計劃,提升安溪鐵觀音的品牌美譽度”修改為“設立品牌發展專項扶持資金1000萬元。持續開展安溪縣品牌興茶行動計劃,提升安溪鐵觀音的品牌美譽度”。 9.“積極向上爭取茶科技資金,成立安溪中茶所烏龍茶產業研究院,以安溪特色茶產業為資源稟賦,整合多學科、多人才和多資源的優勢”修改為“設立茶科技專項資金450萬元,成立安溪中茶所烏龍茶產業研究院,以安溪特色茶產業為資源稟賦,整合多學科、多人才和多資源的優勢”。 10.“支持本山、毛蟹、梅占、肉桂、大葉烏龍等特色名優品種申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國家地理標志農產品”修改為“支持本山、毛蟹、梅占、肉桂、大葉烏龍、金觀音等特色名優品種申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國家地理標志農產品”。 11.“每年給予茶葉主產鄉鎮50-100萬元用于開展高標準示范茶園、初制加工場所改造、技藝傳承、賽事創新、人才培育、展覽展銷、品牌推廣等,支持主產鄉鎮根據自身產業發展特色和優勢進行差異化發展。”修改為“每年安排50-100萬元用于支持茶葉主產鄉鎮開展高標準示范茶園、初制加工場所改造、技藝傳承、賽事創新、人才培育、展覽展銷、品牌推廣等,支持主產鄉鎮根據自身產業發展特色和優勢進行差異化發展。” 12.責任單位調整,第6點“培強“四上”企業”增加茶業發展中心為責任單位。 13.“對縣級涉茶部門、茶促會組織企業參加國內外展覽展銷活動的,展位費、特裝費等公共推廣費用由縣財政承擔”修改為“對縣級涉茶部門組織企業參加國內外展覽展銷活動的,展位費、特裝費等公共推廣費用由縣財政承擔”。 14.“發揮茶葉主產鄉鎮、各地茶業發展促進會資源和優勢”修改為“發揮茶葉主產鄉鎮、各地茶業發展促進會、各地安溪商會資源和優勢”。 15.調整牽頭及責任單位,第9點“提升品牌賦能”增加茶業發展中心為牽頭單位,增加工商聯(總商會)為責任單位。 16.“引進福茶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省屬國有企業),合作建設中國福茶數字科創園,打造以茶葉電商為主的茶工業園區”修改為“建設中國福茶數字科創園,打造茶葉集散加工綜合園區”。 17.調整牽頭及責任單位,第12點“增強人才培育”調整縣委人才辦為牽頭單位,調整縣茶管委辦為責任單位,增加人社局、茶業發展中心為責任單位。 18.調整牽頭單位,第13點“強化科技支撐”調整縣茶業發展中心為牽頭單位。 |
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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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統計局 |
責任單位調整,第11點“多業態培育”移除統計局為責任單位。 |
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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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金融辦 |
“引導企業轉變融資理念,穩妥用好眾籌、眾包等融資手段,多渠道地募集發展資本。創新財政和金融協同支農機制,提高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茶業信貸擔保體系。支持建設茶業供應鏈金融。籌建安溪縣茶產業金融結算中心,有效整合全國各地安溪鄉親茶葉銷售網絡,變安溪人經濟為安溪經濟。”修改為“定期召開茶產業銀企對接會,提高金融服務茶產業質效。發揮政府性擔保公司作用,建立茶業信貸擔保體系,擔保費率控制在1%以下。” |
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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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農村委 |
牽頭及責任單位調整,第5點“支持“百茶”發展”,調整縣工信商局為牽頭單位,調整縣茶管委辦為責任單位。 |
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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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氣象局 |
1.建議第2點“強化“兩品一標”認證”修改為“強化“三品一標”認證”,增加茶葉氣候品質。 2.建議第2點“強化“三品一標”認證”增加縣氣象局為責任單位。 |
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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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辦 |
根據機構名稱有關規范要求。原文“(十三)強化科技支撐”部分中“成立中茶所安溪烏龍茶產業研究院”,成立的機構如為正式機構,“中茶所安溪烏龍茶產業研究院”中不得含有中茶所。 |
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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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監局 |
1.“設立品牌發展專項扶持資金1000萬元”修改為“設立地理標志產品品牌發展專項扶持資金1000萬元” 2.“發揮茶葉主產鄉鎮、各地茶業發展促進會、各地商(協)會資源和優勢,開展安溪鐵觀音茶葉宣傳推廣活動”修改為“發揮茶葉主產鄉鎮、各地茶業發展促進會、各地商(協)會資源和優勢,開展地理標志產品安溪鐵觀音茶葉宣傳推廣活動” |
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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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辦 |
1.“設立茶產業高層次人才認定條款,針對茶產業人才制定26條相關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可享受子女入學、健康體檢、職稱評聘等23條一攬子政策優待”修改為”設立茶產業高層次人才認定條款,針對茶產業人才制定相關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可享受子女入學、健康體檢、職稱評聘等一攬子政策優待”。 2.牽頭及責任單位調整,第12點“增強人才培育”,增加縣茶管委辦、縣農業農村局為牽頭單位。 |
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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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農業農村局 |
1.“對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在具備茶葉質量檢測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實施茶葉質量安全檢測”修改為“對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在(縣內)具備(國家級)茶葉質量檢測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實施茶葉質量安全檢測”。 2.“年度檢測費用超過1萬元的,縣財政給予50%的補助,單個生產經營主體當年度補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修改為“年度檢測費用超過1萬元的,縣財政給予30%的補助,單個生產經營主體當年度補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 3.“(二)強化“兩品一標”認證。推進茶葉“兩品一標”(有機農產品、綠色食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工作既是安溪鐵觀音品牌培育的基礎性工作,也是提升安溪鐵觀音規模效益和知名度的重要舉措。鼓勵、支持茶葉“兩品”認證,對首次獲得有機產品、綠色食品的企業(或單位),縣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2萬元;支持認證的企業(或單位)“兩品一標”續證,每次續證給予1萬元獎勵。對同一種認證類型獲得多家認證機構認證證書,只獎勵一次。”修改為“(二)強化品牌培育。推進茶葉“三品一標”(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區域公用品牌、名牌農產品品牌發展,充分發揮品牌建設在推進我縣茶葉特色現代農業發展的引領帶動作用,助力茶葉高質量發展。 1.首次認證獎勵 (1)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 對當年獲得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登記的企業,每個企業一次性獎勵1萬元。 (2)綠色食品 對當年獲得農業農村部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企業,每個獲標產品一次性獎勵2萬元, 同一獲證企業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6萬元。 (3)有機食品 對當年獲得有機食品(含轉換)認證的企業,每個獲證產品(含原料)一次性獎勵3萬元, 同一獲證企業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9萬元。 (4)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產品 對當年獲得農業農村部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產品的所在縣(市、區)申報單位(協會、學會等),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5)福建十大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 對當年被省農業廳、省林業廳和省海洋與漁業廳聯合認定為“福建十大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所在縣申報單位(協會、學會等),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6)名牌農產品 對當年被省里評為福建省名牌農產品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2.續展獎勵 對通過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三品一標”年檢續展企業給予獎勵1萬元。”。 4.“(三)茶葉加工提質。設立產業化專項扶持資金350萬元。用于鼓勵鄉鎮、村級、各類生產經營主體新建或改建茶葉初制加工廠房”修改為“茶葉加工提質。設立產業化專項扶持資金300萬元,并整合各級資金,用于鼓勵鄉鎮、村級、各類生產經營主體新建或改建茶葉初制(精制)加工廠房”。 5.“(四)突出多元發展。持續推廣中度發酵制作工藝,開發滋味更濃、韻味更足的產品。”修改為“(四)突出多元發展。設立鄉鎮產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500萬元,并整合各級資金,持續推廣中度發酵制作工藝,開發滋味更濃、韻味更足的產品” 6.“每年安排50-100萬元用于支持茶葉主產鄉鎮開展高標準示范茶園、初制加工場所改造、技藝傳承、賽事創新、人才培育、展覽展銷、品牌推廣等”修改為“支持茶葉主產鄉鎮開展高標準示范茶園、初制加工場所改造、技藝傳承、賽事創新、人才培育、展覽展銷、品牌推廣等”。 7.“打造安溪茶葉博物館、全球農遺·安溪鐵觀音茶文化系統博物館等一批“雙世遺”地標工程。”修改為“打造一批“雙世遺”地標工程。” |
部分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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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宣傳部,縣司法局,文旅局,住建局,自然資源局,稅務局,林業局,水利局,招商辦,交通局,供電公司,茶業發展中心,茶都集團,茶促會,貿促會,各鄉鎮人民政府,中國農業銀行安溪支行,安溪農商銀行等無意見。 |
無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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