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登記
自2016年起,福建省已經取消“準生證”制度,改辦一二孩生育登記,辦理成功后,發放《生育服務登記表》。《生育服務登記表》就是過去的“準生證”。《生育服務登記表》是新生兒的第一個證件,關系到寶寶出生前辦理產前登記、出生后父母申領生育待遇(生育醫療費用報銷和生育津貼等),都會用到。
概述
自2016年起,福建省已經取消“準生證”制度,改辦一二孩生育登記,辦理成功后,發放《生育服務登記表》。《生育服務登記表》就是過去的“準生證”。
《生育服務登記表》是新生兒的第一個證件,關系到寶寶出生前辦理產前登記、出生后父母申領生育待遇(生育醫療費用報銷和生育津貼等),都會用到。
申請條件
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福建省戶籍地的人員可申辦。
溫馨提示
按照規定,一二孩生育登記要在懷孕前至生育后3個月內辦理,逾期不能補辦。

享受待遇
證明生育的合法性:
辦理了生育登記,寶寶的出生才算合法。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三孩政策開放后,政策內生育的都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享受醫療保險、生殖保健服務:
持《生育服務證》接受圍產期醫療保健服務,根據需要選擇參加宣傳、咨詢、培訓,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節育服務。
辦理新生兒入戶手續:
子女出生后,有的地市會要求需持《生育服務證》和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到戶籍部門辦理新生兒入戶手續。
申請說明
線上辦理:
到任一方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或現居住地村(居)委會領取《一二孩生育服務登記證明》辦理就可以。
線上辦理:
①登錄福建省生育服務平臺網站(https://www.fjxfjt.com/fjrkfw/index),選擇生育登記服務;
②線上填寫登記表后,點擊下一步;
③上傳證件資料;
④提交成功,等待結果,通過網頁中的辦理結果查詢。
申請材料
1. 夫妻雙方身份證
2. 夫妻雙方戶口簿
3. 夫妻結婚證
申請流程
登記過程按流程有兩個階段:填寫表單和證件上傳。
填寫表單:
福建省生育服務登記表
登記地: 縣(市、區) 鄉鎮(街道) 村(居)(□ 男方戶籍地 □女方戶籍地 □現居住地)
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右欄 信息 由登記對象填寫 |
登記對象 |
姓 名 |
民族 |
公民身份號碼 |
婚姻 狀況 |
結婚時間 |
孩次及預產期 (或分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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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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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
( )孩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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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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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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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子女情況 (含收養、送養、遺棄、再婚前的子女) |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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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居住地) |
市 縣(區) 鄉鎮(街道) (村)社區 門牌號 |
男方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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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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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戶籍地 |
省 市 縣(區) 鄉鎮(街道) (村)社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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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戶籍地 |
省 市 縣(區) 鄉鎮(街道) (村)社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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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承諾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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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表格內容由本人如實填報,愿意接受各方監督。如存在虛假信息,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承諾人男方(自拍認證/簽名并按手印): 女方(自拍認證/簽名并按手印): 被委托人(簽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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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街道)、村(居)核實結論 |
經□核實/□承諾,該孩次生育符合《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屬于政策內生育。 經□核實/□承諾,該孩次生育不符合《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屬于政策外生育。
經辦人: 聯系電話: 登記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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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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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育服務登記表》填報說明
一、登記地、登記日期、登記對象相關信息、承諾聲明由登記對象負責填報,“鄉鎮(街道)、村(居)核實結論”和“登記號”由鄉鎮(街道)、村(居)辦理登記工作人員負責填報。
二、登記對象填報說明
1、登記地:填報生育服務登記所在行政地區,并在男方戶籍地、女方戶籍地、現居住地相應的方格內打“√”。
2、男方、女方姓名:應與所持有的身份證姓名一致。
3、婚姻狀況:已婚生育填報初婚、再婚或復婚。未婚生育或婚外生育,應注明男女雙方具體婚姻狀況(已婚或未婚)。
4、結婚時間:依據上傳的結婚證登記時間。
5、孩次及預產期:“孩次”指夫妻雙方生育的孩子總數的排序。子女數含夫妻送養、遺棄子女,不含收養、再婚前的子女。分娩前進行登記的填寫預產期即預計分娩的日期。分娩后進行登記的,填寫實際分娩日期。
6、現有子女情況:含收養、送養、遺棄、再婚的子女,并在右邊備注欄注明“收養、送養、遺棄、再婚前生育、境外定居、不在境內定居(針對港澳臺地區)”等。
7、個人承諾聲明:男女雙方對填報內容真實性負責并做出承諾聲明。網絡辦理,承諾男、女雙方以自拍認證確認。以自拍認證確認的,可以男女雙方合拍,也可以男女各自單拍,不能用照片替代。屬于委托代辦的,需填寫委托書并請被委托人進行承諾,承諾以簽名并按手印確認。
三、鄉鎮(街道)、村(居)辦理登記工作人員填報說明
1、鄉鎮(街道)、村(居)辦理登記工作人員要認真核實登記信息,在核實結論欄目相應的方格內打“√”。如發現人口信息不全,應及時補充采集。
2、登記號為20位數字編碼,由12位區劃代碼(市、縣、鄉、村)+2位年份代碼(年份后兩位)+1位孩次(1孩為“1”,2孩為“2”,3孩為“3”,4孩及以上為“4”)+4位流水號+1位識別碼(1為線下登記類別,2為網上登記類別)。
四、生育登記需提供的材料(有電子證照的可以直接使用)
1.登記對象雙方的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或拍照照片。
2.登記對象雙方戶口簿內容掃描件或拍照照片。
3.結婚證(未婚生育可不提供)掃描件或拍照照片。
有下列情形的,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4.委托登記,需提供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5.生育后進行生育登記的,需提供已出生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掃描件或拍照照片。
6、依法收養的子女應提供由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掃描件或拍照照片。
7、根據《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一條登記,需分別提供子女死亡證明、殘疾等級證明掃描件或拍照照片。
8、根據《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登記,需提供由戶籍管理部門(或僑務部門)出具的回國定居證明和回國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證明掃描件或拍照照片。
9、根據《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登記,需提供一方婚前或雙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證明掃描件或拍照照片。
生育服務登記辦理委托書
委托人_ 、_ 因個人原因,不能親自到相關部門和工作機構辦理_(一孩、二孩、三孩等生育登記),現特委托 _先生(女士)代為辦理以及完備相關法律手續,被委托人自愿接受該委托。為此,委托人申明如下:
一、本委托人在生育服務登記表中所述本人及配偶婚育情況以及所提供相關材料全部屬實,且無重要情況遺漏。
二、本委托人自愿委托被委托人代為辦理證件以及接受相關法律文書的送達事宜,并代為完備相關法律手續。
三、委托人保證以上所述全部屬實,且為真實意思表示,如有不實,愿意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四、相關法律文書送達被委托人后即視為已送達委托人。
五、委托有效期為委托之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委托人:_(簽字蓋印)身份證號碼:_(按手印)
_(簽字蓋印)身份證號碼:_(按手印)
被委托人:_(簽字蓋印)身份證號碼:_(按手印)
委托時間: 年 月 日
備注: 委托時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需同時提供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1)登記地:登記地為登記到哪里,也就是讓哪里對你提交的數據和相關資料進行核實的地方,常住人員選擇自己對應的戶籍地(男方或女方)流入人口選擇現居住地,讓現居住地核實。
(2)男方(女方)姓名:輸入自己的真實姓名,限制10個中文或20個英文。
(3)男方(女方)民族:民族為下拉選擇框,請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
(4)男方(女方)證件號碼:證件號碼里面有兩項,分為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證件類型默認為居民身份證,點居民身份證可以下拉選擇其他的證件類型,按各自類型選擇,證件號碼欄只可輸入15個中文或30個數字,如果選擇的是居民身份證,還需通過身份證認證才能保存。
(5)男方(女方)婚姻狀況:根據個人情況選擇。
(6)男方(女方)結婚日期:選擇自己當前的結婚日期。
(7)孩次:孩次為所要登記的孩次。
(8)孕情:孕情分為三項,對應你申請的孩次,按實際情況選擇,未孕,已孕(需要輸入預產日期),已生育(需要輸入小孩出生日期)。
(9)子女情況: 如果還沒有小孩,子女信息都放空,根據您個人情況錄入子女情況.姓名(限制10個中文或20個英文),性別:選擇對應的小孩性別,出生日期:選擇小孩的出生日期。
(10)現居住地,男方戶籍,女方戶籍
(11)聯系方式:分為男方電話和女方電話(限制15個數字)。
(12)查詢密碼:輸入您的查詢密碼(限制20個字符)。
(13)郵箱地址:主要用于忘記密碼,密碼找回。
(14)資料都填寫完成后,勾選本人同意以上承諾,后點下一步按鈕完成填寫。
證件上傳:
自拍認證:男女雙方對填報內容真實性負責并做出承諾聲明。網絡辦理,承諾男、女雙方以自拍認證確認。以自拍認證確認的,可以男女雙方合拍,也可以男女各自單拍,不能用照片替代。屬于委托代辦的,需填寫委托書并請被委托人進行承諾,承諾以簽名并按手印確認。
(1)證件上傳:點擊對應的照片從電腦中選擇對應的圖片進行上傳,圖片格式為jpg/png。 夫妻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未婚可不上傳),戶口簿,自拍認證為必選項。
(2)證件上傳時,對于有多份材料的:孩子戶口本本頁和其他補充材料,最多上傳8份。
(3)有下列情形的,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委托登記,需提供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生育后進行生育登記的,需提供已出生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掃描件或拍照照片。
依法收養的子女應提供由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掃描件或拍照照片。
根據《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一條登記,需分別提供子女死亡證明、殘疾等級證明掃描件或拍照照片。
根據《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登記,需提供由戶籍管理部門(或僑務部門)出具的回國定居證明和回國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證明掃描件或拍照照片。
根據《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登記,需提供一方婚前或雙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證明掃描件或拍照照片。
辦理地址
福建省生育服務平臺(http://www.fjxfjt.com:5001/fjrkfw/index)
結果查詢
辦證結果查詢(網址:https://www.fjxfjt.com/fjrkfw/result)
收費情況
不收費。
常見問題
(1)生育登記是什么?
確認本次生育的政策屬性:《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四條 規定,我省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夫妻生育均需要辦理生育登記。政策內生育可享受生育政策各項待遇。
(2)生育登記有什么用?
辦理了生育登記,寶寶的出生才算合法。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三孩政策開放后,政策內生育的都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夫妻,夫妻生育均需要辦理生育登記。享受醫療保險、生殖保健服務。政策內生育可以享受醫療保險、生殖保健等生育政策服務,持《生育服務登記表》接受圍產期醫療保健服務,根據需要選擇參加宣傳、咨詢、培訓,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節育服務。
(3)生育登記辦理時間是什么時候?
生育登記可在孕前或孕后辦理,一般在育婦分娩前后三個月辦理。
(4)我不知道我的生育登記受理地怎么辦?
生育登記可以選擇的受理地區:女方戶籍地、男方戶籍地、現居住地。
(5)生育登記子女信息要填嗎?生育登記材料要上傳哪些?
子女信息欄填寫已經出生的孩子的信息。需要上傳的材料以【事實發生】為準,比如你確實有戶口,那么就需要上傳戶口本材料,確實有生過1個孩子,那么需要1孩的戶口本照片,等等以此類推。
相關政策
政策文件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三屆〕第七十四號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2年3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3月30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計劃生育工作應當推動優生優育,堅持男女平等,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相關經濟社會政策,應當與人口發展政策相銜接,有利于計劃生育工作。”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旅游、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的生育、養育觀念。”
五、第九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統計應當及時、準確。省人民政府應當密切監測生育形勢和人口變動趨勢,健全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監測體系和人口預測預警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教育、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與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保障部門定期相互通告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實行信息資源共享。”
六、將第八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依法收養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計算。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其他情形的,可以按照規定生育子女。”
七、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殘疾的,可以等額再生育。”
八、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規定。”
九、將第三章章名修改為“計劃生育服務”。
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和計劃生育服務制度,提倡婚前醫學檢查,普及優生優育、避孕節育、生殖保健科學知識,防止和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十一、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規范不孕不育診治服務,依法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加強服務監管。不孕不育患者治療相關疾病的費用支付,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可自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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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假期。接受手術一方需另一方照顧的,另一方所在單位可以給予五日至七日假期。
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晉升。”
十五、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婦幼保健機構標準化建設和規范化管理,改善服務條件,規范服務標準,增強服務能力。”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十七、將第五章改為第四章,章名修改為:“獎勵與社會保障”。
十八、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育兒假。婚假、產假、照顧假、育兒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晉升。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將生育友好作為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方面,支持用人單位制定有利于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關系的措施,依法協商確定有利于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中斷就業的婦女提供再就業培訓服務。”
稅收、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提供普惠托育服務的機構給予補助。
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托育機構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并對符合條件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的投資、運營給予適當補助。
新建城區和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每千人不少于十個托位的標準規劃、建設托育服務設施,并與住宅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區和已建成住宅區無托育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標準的,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按照每千人不少于六個托位的標準建設托育服務設施。
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
支持有條件的普通高校和職業院校開設嬰幼兒托育相關專業。”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時,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且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可以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按照規定予以適當照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養育未成年子女負擔情況制定實施差異化租賃和購買房屋的優惠政策。”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簡政放權、簡化手續、方便群眾,推進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口登記、醫保參保、社保卡申領等出生相關事項聯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二十五、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生育兩個女孩并已絕育的家庭,享受下列獎勵與優惠:
(一)在分配集體經濟收入、享受集體福利、劃分宅基地時,增加一人份額;
(二)在培訓、就業、就醫、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給予優惠;
(三)在鄉村振興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照顧;
(四)實行退休金或者生育補助費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生育補助費;
(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各級財政按規定給予補助;
(六)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農村生育兩個女孩并已絕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獎勵與優惠外,還領取不低于三千元的獎勵費,費用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二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獨生子女死亡、傷殘的夫妻,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放特別扶助金。特別扶助金的標準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行動態調整。”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落實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障相關政策,健全臨終關懷和喪葬服務制度;優先安排入住公辦養老機構,提供無償或者低收費托養服務;對住房困難的,優先納入住房保障。”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支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開展社會關懷活動。”
二十八、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生育獨生子女和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家庭,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者遭遇家庭成員重大疾病的,按照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二十九、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托育機構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托育服務,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托育機構有虐待嬰幼兒行為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終身不得從事嬰幼兒照護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十二、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利;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三)截留、貪污、挪用、克扣計劃生育經費;
(四)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五)索取、收受賄賂;
(六)其他違法行為。”
三十三、刪去第四章。
刪去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
三十四、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的子女數,含送養、遺棄的子女,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例所指子女殘疾的確認,必須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不孕不育癥的確認,必須取得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的醫學證明。”
此外,對有關部門名稱、個別文字表述作出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實施方案》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實施方案》,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實施方案》公布如下: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精神,現就優化生育政策,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進我省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原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站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實施三孩生育政策的重大意義。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均衡為主線、以改革為動力、以法治為保障,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服務管理制度,提升優生優育和普惠托育服務水平,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增進家庭和諧幸福,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為全方位推進高質量發展超越、加快新時代新福建建設提供堅實基礎和持久動力。
二、主要目標
(二)中期目標。到2025年,積極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基本建立,服務管理制度基本完備,優生優育服務水平明顯提高,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加快建設,每千人口擁有3歲以下嬰幼兒托位數達到4.5個,生育、養育、教育成本顯著降低,生育水平適當提高,出生人口性別比趨于正常,人口結構逐步優化,人口素質進一步提升。嬰兒死亡率控制在4‰以下。
(三)長期目標。到2035年,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法規體系更加完善,服務管理機制運轉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適度,人口結構進一步改善。優生優育、幼有所育服務水平與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適應,家庭發展能力明顯提高,人的全面發展取得明顯進展。
三、推進落實三孩生育政策
(四)依法實施三孩生育政策。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實施三孩生育政策。深入評估本地區人口發展形勢、工作基礎和政策實施風險,依法組織實施,確保政策平穩落地。
(五)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取消社會撫養費,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已經依法作出征收決定并執行完畢的,應當予以維持;已經作出征收決定但尚未執行完畢的,已經征收部分不予退還,未征收部分不再繼續征收;尚未調查或作出征收決定的,不再受理、處理。開展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涉及計劃生育內容專項清理工作。將入戶、入學、入職等與個人生育情況全面脫鉤。依法依規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工作大局的穩定。
(六)加強人口服務體系建設。以“一老一小”為重點,建立健全覆蓋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務體系。加強基層服務管理體系和能力建設,增強撫幼養老功能。強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線職能,培育養老新業態,構建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圍繞嬰幼兒、青少年、育齡群眾等主要服務對象,開展優生優育指導、兒童早期發展、青春健康、生殖健康咨詢等健康促進項目,完善服務體系。加強“媽媽小屋”(母嬰設施)規范化建設,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實行生育登記制度,對生育和再生育一律實行登記,方便群眾。搭建“出生一件事”套餐服務信息平臺,群眾網上申請,即可享受出生醫學證明辦理、預防接種證辦理、出生戶口登記、生育保險待遇核準支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社會保障卡申領等聯辦服務。
(七)強化人口監測和戰略研究。加強全員人口庫建設,健全基層監測網絡隊伍,完善人口監測點,豐富人口信息采集手段,推進生育登記、孕產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居民健康檔案等信息共享。加強部門協作,促進人口服務基礎信息融合共享、動態更新。建立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指標體系,健全人口預測預警制度。開展人口形勢分析,深化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等重大問題研究。
四、著力提升優生服務水平
(八)婦幼健康有保障。全面落實母嬰安全五項制度,開展妊娠風險評估,加強分類管理。完善危重孕產婦救治中心建設,健全孕產婦轉運及用血保障機制,提升臨床救治能力。強化各級政府責任,開展婦幼保健機構達標建設,實現每個市、縣都有一個標準化的婦幼保健機構。打造生育全程優質服務鏈,滿足全省婦女兒童日益增長的服務需求。
(九)出生人口素質有提高。加快補齊生育相關的公共服務短板,推動縣域內出生缺陷三級防控措施全面落實。鼓勵和促進群眾積極參與婚前醫學檢查與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加強全省產前篩查診斷機構網絡建設,提升篩查質量,做好新生兒疾病篩查后的診斷、治療、康復轉介服務及社區隨訪管理服務。做好出生缺陷患兒基本醫療和康復救助工作。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
(十)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用有規范。進一步完善我省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體系。落實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用相關規劃,加大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的監督執法力度,嚴厲打擊未經批準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等違法行為,嚴厲打擊代孕、非法采供精(卵)、濫用性別鑒定技術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全省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規范執業和有序開展。開展孕育能力提升專項攻關,規范不孕不育診治服務。
五、多措并舉推進優育服務
(十一)增強家庭照護能力。兒童監護撫養是父母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家庭對嬰幼兒照護負主體責任。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嚴格落實產假、哺乳假等制度。用人單位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育兒假。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設立“媽媽班組”,推行彈性工作制,為嬰幼兒照護創造便利條件。通過入戶指導、親子活動、家長課堂等方式,探索開發建設家庭育兒共享平臺,向廣大家庭尤其是農村家庭普及科學育兒知識和技能,提高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促進兒童全面發展。
(十二)大力發展普惠優先的多元托育服務。發揮預算內投資的引導和撬動作用,推動建設一批方便可及、價格可接受、質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務示范機構。開展全省托育機構示范園評比,實行示范帶動。鼓勵支持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力量采取單獨、聯合的方式,或提供場所與專業托育服務機構合作,向本單位職工提供嬰幼兒照護服務,有條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開放。機關、企事業單位房屋主管部門積極作為,盤活存量閑置房屋,用于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開展托育服務。不斷完善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導支持國有、社會資本參與建設社區托育服務設施和舉辦綜合托育服務機構。新建城區和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每千人不少于10個托位規劃建設托育服務設施,并與住宅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區和已建成住宅區無托育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標準的,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按照每千人不少于6個托位建設托育服務設施。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育班,招收2至3歲幼兒。加強和規范家庭托育點管理。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護模式,支持家政企業擴大育兒服務。
(十三)擴大托育人才培養規模。完善托育從業人員職前職后一體化培養培訓體系。推動技能人才評價,鼓勵用人單位建立從業人員工資待遇與專業技能等級、從業年限掛鉤制度,實現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加大嬰幼兒照護專業建設支持力度。省衛健部門會同教育、人社部門共同制定嬰幼兒照護服務人才培養計劃,將托育服務人才作為急需緊缺人員,加大培養力度。促進產教研相結合。依托優質托育機構示范園、婦幼保健機構等,鼓勵相關高等院校參與,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嬰幼兒照護服務研究指導平臺,為托育服務機構提供指導、咨詢,為從業人員提供培訓指導。支持各類高校與婦幼保健機構、優質托育機構共建一批嬰幼兒照護服務實訓基地,并作為幼教人員基層服務定點單位,服務時長作為基層服務時間,打通職稱晉升通道。
(十四)堅持齊抓共管。省、市、縣三級建立由分管領導牽頭,各相關職能部門參與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托育服務發展中重難點問題。衛健部門探索建設綜合監管平臺,對托育機構開辦、監管、服務品質以及家長反饋等進行信息化管理。教育、財政等部門支持有條件的院校開設嬰幼兒托育專業,加大對新設嬰幼兒托育專業學校的補助,加強嬰幼兒托育專業人才培養。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托育機構飲食用藥安全進行監管。以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為單位制定整體解決方案,統籌推進托育服務健康發展。各級政府建立健全登記備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評估制度,加強動態監管,建立機構關停等特殊情況應急處置機制,推動托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六、不斷完善優待制度
(十五)生育成本降低。探索建立生育補助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每月予以一定補助。完善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制度,繼續按規定做好參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待遇等的保障,以及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生育醫療費用保障,將符合條件的產前檢查和治療費用按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報銷范圍,減輕生育醫療費用負擔。
(十六)住房優先保障。各市、縣(區)在配租公租房時,可將家庭人數及構成等納入輪候排序或綜合評分的因素,對符合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據其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對符合條件的生育三孩家庭、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同等條件下可按規定優先予以保障。同時,鼓勵各地進一步完善公租房調換政策,定期復核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等變化情況,對因家庭人口增加、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租房的承租家庭及時調換房源。指導各市、縣(區)根據本地實際,細化撫養未成年子女家庭住房套數的認定標準,支持租賃和購買改善性住房。
(十七)教育公平優質。每年通過新建、改擴建幼兒園等方式,建設一批公辦幼兒園,不斷擴大公辦幼兒園學位供給。加大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扶持力度,引導支持民辦幼兒園向社會提供普惠性教育服務,提升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鼓勵幼兒園關注家長需求,積極創造條件適當延長在園時長或提供托管服務。深化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發展,縮小城鄉辦學條件差距。推進緊密型教育共同體建設,建設家門口優質學校,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以公益普惠為原則,推動中小學課后服務擴面提質,強化學校育人主陣地作用,滿足學生多樣化需求。推進中小學教育質量評價改革,扭轉“唯分數”、“唯升學”等不科學的教育評價導向,建立科學多元的教育質量評價制度和學生學業質量評價體系。將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深化校外培訓機構治理納入教育督導體系。全面規范校外培訓行為,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強化常態運營監管,加強培訓收費監管,嚴格控制培訓廣告投放,逐步壓減學科類培訓機構數量。建立培訓內容備案與監督制度,嚴禁超標超前培訓,嚴禁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切實減輕學生課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
(十八)就業得到保護。規范機關、企事業等用人單位招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平等就業。落實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定期開展女職工生育權益保障專項督查,將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有關內容納入集體合同簽訂,完善約談機制,加大聯合約談力度,督促用人單位糾正歧視行為。為因生育中斷就業的女性提供再就業培訓公共服務。將生育友好作為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方面,鼓勵用人單位制定有利于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關系的措施,依法協商確定有利于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居家辦公等彈性工作方式。
七、堅決落實優惠政策
(十九)切實維護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對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家庭,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扶助制度和優惠政策。獨生子女的父母年滿六十周歲,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其子女進行護理照料,并給予每年累計不超過十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加強立法,保障響應黨和國家號召、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
(二十)全方位幫扶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實行特別扶助制度扶助標準動態調整。落實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按規定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縣(市、區)要指定接收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養老機構,當地政府可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有需要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提供無償或低收費托養服務。對住房困難的,優先納入住房保障。有條件的地方可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中的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發放護理補貼。落實好扶助所需資金,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點用于幫扶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積極落實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聯系人制度、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優先便利醫療服務,建立省市兩級每年巡訪抽查、縣鄉兩級每年普查的檢查機制。依托村(社區)、有資質的社會組織,以購買服務等方式,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生活照料、就醫陪護等服務。
八、強化組織保障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貫徹落實《決定》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深入學習領會,切實增強國情、國策意識,堅持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加強統籌協調,明確重點任務和職責分工,推動出臺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實到位。
(二十二)發動社會參與。加強工作協同,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以及社會組織在促進人口發展、家庭建設、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貫徹落實《決定》的合力。積極發揮計劃生育協會作用,加強基層能力建設,深化生育關懷行動,做好宣傳教育、生殖健康咨詢服務、優生優育指導、計劃生育家庭幫扶、權益維護、家庭健康促進等工作,大力開展志愿者服務活動。
(二十三)積極宣傳引導。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引導社會各界正確認識人口形勢發展變化,弘揚主旋律、匯聚正能量,及時妥善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氛圍。深入開展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尊重生育的社會價值,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鼓勵夫妻共擔育兒責任,破除高價彩禮等陳規陋習,構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四)抓好工作落實。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要求,狠抓任務落實,及時研究解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確保優化生育政策取得積極成效。各設區市黨委和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和管委會每年要向省委和省政府報告本地區人口工作情況。
政策問答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問題解答
1.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什么時候正式實施?
2021531531
2.夫妻育兒假有多少天?
符合《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其子女滿三周歲之前,夫妻雙方每年(從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計算)各享受十天育兒假,育兒假不包含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育兒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數量疊加享受。夫妻雙方每年享受的育兒假應當在當年內使用,不能結轉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育兒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晉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