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支持工業企業提容增效的實施方案》修訂事宜已經縣政府第52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安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支持工業企業提容增效的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推動工業企業增資擴產提容增效,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的通知》《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工業用地提質增效促進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通知》(閩政〔2022〕19號)等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我縣已取得合法不動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的工業用地,申請提高容積率及分割轉讓等審批管理。提出申請的工業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擬申請的工業企業現有用地上的建筑已竣工投產,急需提容擴建保障產能。
(二)擬建設項目用地不在近期規劃改造范圍內,原用地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不屬于閑置用地或已按規定接受處理。
(三)擬建設項目為工業廠房、倉庫,以及工業項目所需的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
(四)擬建設項目符合規劃要求(建筑退讓、建筑間距等)、符合消防安全和建筑結構安全、軍事設施安全要求。
(五)擬建設項目用地容積率及指標調整應遵循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節約集約用地和及時填滿做實的原則。
(六)擬建設項目用地應在城鎮開發邊界內,原則上應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控規”)和工業區塊線等相關專項規劃要求;若與現狀控規不符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按程序經論證后,符合規劃的給予調整控規。
鼓勵中小企業購買或租賃多層標準廠房,對用地面積小于10畝的一般工業項目,原則上不給予提容改造。
二、申請條件
對符合第一條規定的工業企業,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可按企業實際建設能力申請提高容積率等規劃指標,同時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一般工業用地容積率不得大于3.0,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配套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建筑面積的15%;建筑高度控制50米以下。
(二)工業倉儲用地容積率不得大于4.0,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配套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 7%,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建筑面積的15%;建筑高度控制50米以下。
(三)已實施土地分割轉讓的工業用地,以及符合獨立分宗條件的司法拍賣所得工業用地,也可申請提高地塊規劃指標進行改擴建,但單獨地塊內現狀建筑、擬建規模也應符合本條款第 (一)(二)款要求;已實施工業廠房分割轉讓土地共同共有的工業項目不得申請。
(四)擬建設項目應于批準之日起18個月內完成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24個月內投入生產運營。
(五)申請人應承諾如因政府實施片區征遷改造等需要,無條件積極服從政府拆遷改造。
(六)上級對工業提容增效另有規定的,按相關政策執行。
三、職責分工
(一)屬地鄉鎮政府(或芯谷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負責對項目當前生產狀況(是否已投產)進行評估;會同縣招商辦與企業簽訂補充協議(即工業用地提容擴建項目運營監管協議,下同),約定產業類型、投資強度、達產年限、產值、稅收等相關事項,并由屬地鄉鎮政府(或芯谷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監督協議執行落實。
(二)縣招商辦會同發改局、工信商局負責審查是否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產業布局,是否符合現行工業用地標準等。
(三)縣資源局負責審核初步總平方案的建設規模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是否涉及擬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符合拆除重建要求;土地設定抵押權的,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或補充合同之前,審核是否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意見。
(四)安溪生態環境局負責提出環境影響評價意見,明確是否需要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五)縣住建局負責裝配式建筑(用地范圍內新建設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裝配式建筑面積的比例必須達到40%),指導改擴建工程保留建筑結構安全可靠性鑒定和原有廠區建筑消防系統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改建、新建項目辦理施工許可和消防審驗,對受監擴建工程組織質量安全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
(六)縣招商辦進行部門初審后,指導屬地鄉鎮政府(或芯谷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提交縣政府審批并負責招商引進企業的審核。
四、申報流程
(一)條件審查
申請人持改造方案(需明確項目的改造方式,改造可行性和必要性論證,以及能表達改造意向的設計方案及相應圖紙)、身份證明(如個人身份證、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等)、土地及房屋的權屬證書、利害關系人意見等材料向屬地鄉鎮政府(或芯谷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屬地鄉鎮政府(或芯谷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審核后,分別內部流轉至工信商局、生態環境局、資源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聯合審查(詳見附件),由屬地鄉鎮政府(或芯谷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提交縣政府審核。
(二)技術論證
經縣政府審批同意的,申報企業提供完整的論證方案文本及其他相關材料,送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中心縣自然資源窗口申請控規調整審核、規劃條件變更、“多評合一模擬審批”。論證方案文本內容包括控規調整論證(涉及規劃調整的需提供)、規劃條件變更論證、建筑設計方案。通過同步論證、同步公示、交叉辦理等舉措進一步壓縮技術論證整體時間,加快工程建設進度。
控規調整、規劃條件變更通過技術論證后,控規調整及涉及容積率的規劃設計條件變更由縣資源局按程序報縣政府同意,出具規劃條件變更手續;建筑設計方案通過模擬審批的,縣資源局出具《設計方案模擬審批告知單》,并依企業申請在總平圖上加蓋規劃審批章用于先行辦理施工圖審查,縮短企業施工手續辦理時間。
(三)補簽協議
取得規劃條件變更手續后,結合運營監管協議與縣資源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須納入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方可生效。
(四)工程審批
簽訂招商補充協議和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后,企業持相關材料至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中心,按基建程序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相關手續。
在既有建筑結構主體上進行改擴建的,應委托經泉州市住建局核查后向社會公布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消防技術專業服務機構對房屋進行檢測,確保原有建(構)筑物主體的結構、質量和消防等滿足相關安全要求。建筑拆除應以棟為基本單元,且不影響剩余建筑結構和質量安全。
五、監管要求
(一)工業用地通過“改擴建”提高容積率,整體自持的自運營起5年內,鳳城、城廂、參內、官橋、龍門區域茶產業企業新增提容部分年實際納稅按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積稅收不低于0.6萬元(按3.0容積率計算,每畝約12萬元,未提容部分按原約定稅收標準執行,原未約定稅收標準的重新簽訂稅收產值協議,下同),其他產業納稅按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積稅收不低于0.9萬元(按3.0容積率計算,每畝約18萬元);其他鄉鎮企業新增提容部分年實際納稅按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積稅收不低于0.5萬元(按3.0容積率計算,每畝約10萬元),未達協議約定納稅額度的,應按每個計算年度現金補齊。第6年起按當年度相關規定執行。經批準僅增容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讓金,容積率新增部分不再增收配套費。
(二)已確權登記的標準工業廠房,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層固定界限為基本單位分割為可以獨立使用且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經批準提容后可進行分割、登記和轉讓,用于滿足本地產業發展需求。分割轉讓后原權利人自留的工業功能建筑面積占分割轉讓前確權登記的工業建筑面積比例不得低于40%。分割及分割轉讓時,不得將一宗土地分割為多宗土地,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標注土地使用權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分割轉讓的標準廠房面積原則上不小于1000平方米,地下空間產權不可分割。工業用地的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用房不得進行獨立分割、分割轉讓或者抵押。分割轉讓引進的企業,應由招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為相關產業鏈項目的企業,且引進入駐前需經縣招商辦等部門審核。分割登記轉讓后5年內,受讓人不得再次轉讓,期滿后達到畝均稅收等約定條件,并確需轉讓的,須由縣政府主導轉讓對象(經審核符合項目產業定位的優質企業),屬地鄉鎮政府(或芯谷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應與受讓對象簽訂監管協議。
經批準分割轉讓的,縣資源局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地價評估,測算所需補交出讓金,經研究通過后,簽訂補充合同,繳納土地出讓金。
(三)工業項目建成后,嚴格遵守對賭協議,防止出現新的低效用地。屬地鄉鎮政府(或芯谷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負責跟蹤監督監管協議書中產業類型、投資強度、達產年限、產值、稅收等履約情況;未達到約定條件的,項目業主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六、其他事項
(一)企業用地范圍內基建手續不完整的建筑物,在滿足建筑質量、消防等安全的前提下,允許對基建手續不完整的建筑分批分期拆除后重新報建。
(二)原土地出讓合同未明確規劃指標或未附規劃條件文件的,由縣資源局參照上述規定進行論證后補充下達規劃條件或規劃意見。原用地為國有劃撥方式供地的,需按規定先辦理劃撥轉出讓手續;原土地為國有出讓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讓年期和起始日期維持不變。
(三)根據《泉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改革的通知》(泉資規規范〔2023〕2號)規定,企業自有工業用地紅線內低于500平方米的簡易低風險建構筑物;因生產需要、增設停車棚、建筑面積20平方米以下的門衛室等設施;在廠房建筑端頭加裝電梯等,豁免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增加的建筑面積不予辦理不動產權證。建設單位應在動工前將涉及豁免部分的建設方案報縣資源局和屬地鄉鎮政府備案。
(四)本方案具體由縣資源局會同縣住建局、生態環境局、招商辦、工信商局等部門負責解釋。實施過程中如需協調的問題,由縣資源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報縣政府研究。
(五)本方案自2025年 3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3日止,有效期三年。國家、省和市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工業企業提容增效聯合審查意見表
2.安溪縣工業企業提容增效申報流程圖
3.安溪縣工業企業提容增效工作專班
附件1
工業企業提容增效聯合審查意見表
項目信息 |
建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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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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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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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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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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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政府(或芯谷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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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商局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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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局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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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局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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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局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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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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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辦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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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 |
年 月 日 |
注:1.為優化營商環境,本表經申請企業填寫后,連同相關申請材料一并交由項目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芯谷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審核后,按表格順序進行內部流轉審核,最后交由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芯谷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提交縣政府研究。
2.本表僅作為工業企業提容增效的初審材料,經相關部門審核同意后,企業應按基建程序依法至工建審批中心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等相關手續。
附件3
安溪縣工業企業提容增效工作專班
總召集人: 許充分 (資源局局長) |
單位 |
分管領導 |
業務負責人 |
資源局 |
許小東 |
王炳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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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局 |
許章色 |
陳輝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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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葉政凱 |
黃清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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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局 |
林文欣 |
林宗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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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商局 |
唐永財 |
林鎮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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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辦 |
許琪峰 |
王建華 |
安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24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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